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绿 盾 征 信 _ 1 1 3 1 5 _ 信 易 收 _ 信 用 报 告 _ 信 用 证 书 _ 信 用 评 价 4 0 0 0 7 1 1 3 1 5 注 册   |   登 录 首 页 企 业 信 用 服 务 信 用 调 解 城 市 信 用 服 务 立 信 展 示 银 企 通 信 用 动 态 信 用 百 科 关 于 我 们 查 企 业 查 企 业 查 老 板 查 老 赖 查 投 诉 搜 索 首 页 企 业 信 用 服 务 信 用 调 解 城 市 信 用 服 务 立 信 展 示 银 企 通 信 用 动 态 信 用 百 科 关 于 我 们 4 0 0 0 7 1 1 3 1 5 注 册     |     登 录 查 企 业 查 老 板 查 老 赖 查 投 诉 市 场 主 体 : 2 9 9 9 7 9 8 7 3 家 ( 含 吊 、 注 销 ) 数 据 更 新 : 昨 日 8 1 4 0 6 2 条 今 日 2 4 2 4 4 条 搜 索 用 户 登 录 立 即 登 录 还 没 有 账 号 ? 注 册 忘 记 密 码 ? 其 他 登 录 方 式 微 信 绑 定 手 机 发 送 验 证 码 立 即 登 录 用 户 注 册 注 册 成 功 返 回 登 录 用 户 注 册 请 输 入 用 户 名 发 送 验 证 码 立 即 注 册 还 没 有 账 号 ? 返 回 登 录 手 机 找 回 密 码 企 业 找 回 密 码 邮 箱 找 回 密 码 发 送 验 证 码 修 改 密 码 返 回 登 录 找 回 密 码 密 码 已 修 改 , 请 重 新 登 录 返 回 登 录 邮 箱 找 回 密 码 企 业 找 回 密 码 手 机 找 回 密 码 发 送 验 证 码 修 改 密 码 返 回 登 录 企 业 违 约 投 诉 维 权 信 用 赋 能     助 力 履 约 账 款 拖 欠 企 业 在 买 卖 、 借 贷 、 租 赁 等 商 事 活 动 中 未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劳 动 纠 纷 企 业 存 在 欠 薪 、 违 法 用 工 、 不 履 行 裁 决 等 情 况 拖 欠 公 示 浙 江 梦 旭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被 拖 欠 人 : 江 苏 涞 * * *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日 期 : 2 0 2 4 1 2 0 4 拖 欠 3 2 0 0 0 . 0 0 元 拖 欠 1 1 6 7 天 南 通 骏 斐 家 居 有 限 公 司 被 拖 欠 人 : 南 通 卡 * * * * *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日 期 : 2 0 2 4 1 2 0 4 拖 欠 1 7 2 4 6 . 0 0 元 拖 欠 1 6 1 天 南 通 筑 航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被 拖 欠 人 : 南 通 卡 * * * * *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日 期 : 2 0 2 4 1 2 0 4 拖 欠 4 7 3 1 . 0 0 元 拖 欠 1 6 2 天 更 多 投 诉 维 权 公 示 蒲 城 县 洲 际 环 发 垃 圾 资 源 化 有 限 公 司 严 重 违 法 2 0 2 5 0 5 0 1 常 州 斯 瑞 达 工 程 照 明 有 限 公 司 一 直 拖 欠 , 收 钱 不 发 货 不 退 款 2 0 2 5 0 4 2 7 广 州 德 志 在 线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存 在 诈 骗 2 0 2 5 0 2 1 8 长 春 市 艺 学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骗 子 公 司 2 0 2 5 0 2 1 2 新 建 区 贝 贝 拓 童 趣 乐 园 店 铺 关 门 没 法 退 款 2 0 2 4 1 1 0 1 富 春 产 业 控 股 ( 陕 西 ) 有 限 公 司 严 重 不 履 约 , 合 同 欺 诈 2 0 2 4 0 9 0 3 北 京 乐 奥 斯 体 育 文 化 有 限 公 司 返 还 欠 款 , 共 计 人 民 币 7 2 9 1 . 4 9 元 2 0 2 4 0 8 2 7 南 充 市 嘉 陵 区 峰 茂 种 养 殖 经 营 部 食 堂 买 肉 不 给 钱 2 0 2 4 0 8 1 3 更 多 信 用 调 解 · 成 功 案 例 信 易 收 助 力 机 电 公 司 顺 利 回 款 2 0 2 5 0 5 0 7 “ 信 易 收 ” 帮 山 东 某 建 工 企 业 一 次 性 收 回 1 0 万 工 程 款 2 0 2 4 1 2 2 0 “ 信 易 收 ” 帮 追 回 3 万 多 拖 欠 3 年 多 的 工 程 款 2 0 2 4 1 2 0 4 “ 信 易 收 ” 为 企 业 和 个 人 化 解 经 济 纠 纷 4 0 0 0 多 万 元 , 追 回 账 款 2 6 0 0 多 万 元 2 0 2 4 1 2 0 2 “ 信 易 收 ” 成 功 收 回 欠 款 2 6 6 . 7 万 元 ( 其 中 2 3 5 万 元 含 6 5 户 贫 困 户 中 药 材 款 和 劳 务 费 ) 2 0 2 4 1 2 0 2 “ 信 易 收 ” 为 化 解 企 业 矛 盾 纠 纷 打 开 新 思 路 , 先 后 接 手 5 9 8 起 , 成 功 收 回 5 6 0 起 应 收 账 款 计 金 额 六 千 余 万 元 2 0 2 4 1 2 0 1 “ 信 易 收 ” 帮 宜 昌 兴 勤 苗 木 有 限 公 司 收 回 4 万 元 余 款 2 0 2 4 1 2 0 1 “ 信 易 收 ” 帮 助 苗 木 企 业 解 决 商 账 追 收 难 题 6 0 万 元 2 0 2 4 1 2 0 1 更 多 信 用 服 务 依 托 国 家 政 策 , 借 助 信 用 平 台 , 满 足 企 业 需 求 立 信 服 务 信 用 报 告 信 用 修 复 实 地 尽 调 税 票 预 警 报 告 政 策 匹 配 报 告 立 信 服 务 专 属 立 信 标 识 提 高 信 用 形 象 授 予 立 信 牌 匾 信 用 形 象 可 视 化 免 费 信 用 评 价 客 观 评 价 , 用 途 广 泛 电 子 信 用 档 案 诚 信 企 业 成 长 史 信 用 二 维 码 信 用 宣 传 场 景 化 信 用 风 险 预 警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我 要 申 请 更 多 权 益 信 用 报 告 招 投 标 加 分 企 业 信 用 自 查 评 优 评 选 准 入 品 牌 形 象 宣 传 供 应 商 准 入 降 低 信 任 成 本 我 要 申 请 信 用 修 复 绿 盾 征 信 作 为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修 复 服 务 机 构 , 配 合 政 府 开 展 信 用 修 复 数 百 场 , 受 益 企 业 数 万 家 。 行 政 处 罚 记 录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第 三 方 数 据 平 台 其 他 失 信 记 录 免 费 咨 询 实 地 尽 调 工 作 人 员 上 门 对 企 业 经 营 资 质 、 办 公 场 所 、 生 产 场 地 、 设 备 设 施 、 产 品 服 务 等 信 息 进 行 现 场 采 集 、 拍 照 取 证 , 完 成 尽 职 调 查 。 我 要 申 请 税 票 预 警 报 告 基 于 金 税 四 期 , 设 置 近 百 个 财 税 风 险 检 测 指 标 和 风 控 模 型 , 综 合 分 析 企 业 的 财 务 指 标 、 税 务 指 标 、 关 联 交 易 、 发 票 进 销 项 风 险 等 信 息 。 产 品 全 线 上 操 作 , 点 对 点 传 输 , 安 全 私 密 。 点 对 点 传 输 直 接 给 老 板 央 行 备 案 机 构 数 据 安 全 合 规 全 方 位 风 险 预 警 仅 需 1 0 分 钟 扫 码 下 载 政 策 匹 配 报 告 整 合 全 国 各 地 区 的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, 通 过 近 百 个 数 据 指 标 , 全 方 位 评 估 企 业 资 质 情 况 , 为 企 业 提 供 专 业 的 可 申 报 方 案 、 预 测 方 案 。 实 现 一 键 授 权 , 高 效 、 精 准 、 快 速 匹 配 政 策 项 目 资 质 认 定 政 策 补 贴 类 政 策 专 项 资 金 政 策 综 合 类 政 策 扫 码 下 载 税 票 风 险 预 警 识 别 图 片 二 维 码 即 可 通 过 【 小 程 序 端 】 自 主 操 作 政 策 匹 配 报 告 识 别 图 片 二 维 码 即 可 通 过 【 小 程 序 端 】 自 主 操 作 城 市 信 用 服 务 在 全 国 1 0 0 多 个 城 市 配 合 政 府 开 展 信 用 建 设 工 作 城 市 信 用 咨 询 依 托 绿 盾 总 部 智 库 , 在 全 国 1 0 0 多 个 城 市 配 合 政 府 开 展 信 用 工 作 城 市 信 用 咨 询 依 托 绿 盾 总 部 智 库 , 在 全 国 1 0 0 多 个 城 市 配 合 政 府 开 展 信 用 工 作 , 包 括 考 核 指 标 分 析 、 分 级 分 类 信 用 监 管 体 系 、 信 用 修 复 培 训 、 平 台 推 广 运 营 、 诚 信 文 化 宣 传 、 舆 情 监 测 、 信 用 应 用 场 景 开 拓 创 新 等 , 协 助 各 部 门 共 同 探 索 地 方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的 新 领 域 、 新 模 式 。 信 用 可 视 化 工 程 绿 盾 通 过 信 用 可 视 化 工 程 服 务 地 方 政 府 打 造 了 众 多 “ 信 用 园 区 / 街 区 / 景 区 ” 应 用 场 景 信 用 可 视 化 工 程 绿 盾 通 过 信 用 可 视 化 工 程 服 务 地 方 政 府 打 造 了 众 多 “ 信 用 园 区 / 街 区 / 景 区 ” 应 用 场 景 , 如 宜 昌 自 贸 片 区 、 威 海 南 海 新 区 、 马 鞍 山 慈 湖 高 新 区 、 商 丘 虞 城 高 新 区 、 南 阳 诚 信 物 流 示 范 园 区 、 焦 作 云 台 山 信 用 示 范 景 区 等 , 获 得 多 个 国 家 级 、 省 级 荣 誉 表 彰 。 信 用 平 台 软 件 开 发 绿 盾 征 信 自 2 0 1 5 年 开 始 承 接 地 方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、 信 易 贷 平 台 、 行 业 信 用 平 台 等 建 设 项 目 信 用 平 台 软 件 开 发 绿 盾 征 信 自 2 0 1 5 年 开 始 承 接 地 方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、 信 易 贷 平 台 、 行 业 信 用 平 台 等 建 设 项 目 , 沉 淀 了 大 量 技 术 及 服 务 经 验 。 城 市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3 . 0 版 , 包 含 十 多 个 子 系 统 , 为 各 类 创 新 应 用 场 景 提 供 基 础 支 撑 , 并 建 立 自 动 化 工 作 流 程 , 可 最 大 化 发 挥 平 台 的 枢 纽 作 用 。 服 务 金 融 绿 盾 征 信 基 于 企 业 的 财 税 票 数 据 , 构 建 贷 前 风 控 模 型 , 赋 能 金 融 机 构 放 贷 决 策 服 务 金 融 绿 盾 征 信 基 于 企 业 的 财 税 票 数 据 , 构 建 贷 前 风 控 模 型 , 赋 能 金 融 机 构 放 贷 决 策 、 筛 选 优 质 客 户 , 有 效 提 升 贷 后 的 风 险 管 控 能 力 , 降 低 逾 期 率 和 不 良 率 。 信 用 动 态 绿 盾 征 信 多 年 深 耕 , 支 持 企 业 稳 健 前 行 更 多 绿 盾 征 信 举 办 “ 信 易 收 ” 平 台 上 线 发 布 会 关 于 打 击 假 冒 绿 盾 征 信 名 义 开 展 非 法 活 动 的 声 明 一 文 揭 开 “ 信 用 调 解 ” 的 神 秘 面 纱 ! 化 解 债 务 危 机 : 信 用 调 解 的 力 量 重 磅 ! 这 场 关 于 中 国 信 用 建 设 的 发 布 会 , 信 息 量 很 大 ! 绿 盾 征 信 出 席 2 0 2 5 年 江 淮 城 市 区 域 信 用 联 盟 联 席 会 议 重 磅 ! 中 办 、 国 办 印 发 《 关 于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意 见 》 从 政 策 到 实 践 : 解 码 “ 信 易 收 ” 如 何 解 决 企 业 账 款 拖 欠 定 了 ! 6 月 1 日 开 始 施 行 《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条 例 》 信 用 百 科 弘 扬 诚 信 文 化 , 宣 传 诚 信 理 念 信 用 政 策 商 账 管 理 信 用 修 复 信 用 评 价 信 用 报 告 国 家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背 景 、 现 状 信 用 政 策 时 间 : 2 0 2 4 1 1 2 8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和 社 会 治 理 体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。 它 以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标 准 和 契 约 为 依 据 , 以 健 全 覆 盖 社 会 成 员 的 信 用 记 录 和 信 用 基 础 设 施 网 络 为 基 础 , 以 信 用 信 息 合 规 应 用 和 信 用 服 务 体 系 为 支 撑 , 以 树 立 诚 信 文 化 理 念 、 弘 扬 诚 信 传 统 美 德 为 内 在 要 求 , 以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约 束 为 奖 惩 机 制 , 目 的 是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诚 信 意 识 和 信 用 水 平 。     加 快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是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、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基 础 , 是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、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的 重 要 手 段 , 对 增 强 社 会 成 员 诚 信 意 识 , 营 造 优 良 信 用 环 境 , 提 升 国 家 整 体 竞 争 力 , 促 进 社 会 发 展 与 文 明 进 步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。 ( 一 )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2 0 0 7 年 3 月 , 国 务 院 发 文 《 关 于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》 , 2 0 1 1 年 1 0 月 , 十 七 届 六 中 全 会 第 一 次 提 出 了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“ 四 大 领 域 ” 的 表 述 。 2 0 1 1 年 1 0 月 , 国 务 院 第 1 7 6 次 常 务 会 议 强 调 , “ 十 二 五 ” 期 间 要 以 社 会 成 员 信 用 信 息 的 记 录 、 整 合 和 应 用 为 重 点 , 建 立 健 全 覆 盖 全 社 会 的 征 信 系 统 , 全 面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。 2 0 1 2 年 7 月 增 加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, 同 时 也 将 推 进 “ 四 大 领 域 ” 信 用 建 设 的 职 责 增 加 到 联 席 会 议 中 。 2 0 1 2 年 7 月 1 7 日 , 国 务 院 批 复 同 意 , 调 整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和 主 要 职 责 , 明 确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人 民 银 行 “ 双 牵 头 ” , 成 员 单 位 从 1 8 家 增 加 到 3 5 家 。 党 的 十 八 大 提 出 “ 深 入 开 展 道 德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教 育 和 治 理 , 加 强 政 务 诚 信 、 商 务 诚 信 、 社 会 诚 信 和 司 法 公 信 建 设 ” ; 党 的 十 七 届 六 中 全 会 强 调 , “ 把 诚 信 建 设 摆 在 突 出 位 置 , 大 力 推 进 政 务 诚 信 、 商 务 诚 信 、 社 会 诚 信 和 司 法 公 信 建 设 , 抓 紧 建 立 健 全 覆 盖 全 社 会 的 征 信 系 统 , 加 大 对 失 信 行 为 惩 戒 力 度 , 在 全 社 会 广 泛 形 成 守 信 光 荣 、 失 信 可 耻 的 氛 围 ” ; 全 面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, 有 利 于 规 范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、 改 善 市 场 信 用 环 境 、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、 防 范 系 统 性 金 融 风 险 ; 有 利 于 促 进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、 扩 大 内 需 , 特 别 是 消 费 需 求 以 及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; 有 利 于 提 升 我 省 企 业 在 国 际 上 特 别 是 在 台 湾 地 区 的 整 体 形 象 、 软 实 力 和 影 响 力 ; 有 利 于 促 进 社 会 互 信 , 减 少 社 会 矛 盾 , 创 新 和 改 进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、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。 党 的 十 八 大 之 后 ,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进 入 了 一 个 新 的 阶 段 。 2 0 1 3 年 3 月 实 施 《 征 信 业 管 理 条 例 》 、 2 0 1 4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了 《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( 2 0 1 4 2 0 2 0 ) 》 , 开 启 了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新 阶 段 。 其 后 , 一 批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规 章 和 标 准 相 继 出 台 。 ( 二 ) 国 家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是 形 势 和 时 代 要 求 我 国 正 处 于 深 化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攻 坚 期 。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是 信 用 经 济 ,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, 是 整 顿 和 规 范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、 改 善 市 场 信 用 环 境 、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、 防 范 经 济 风 险 的 重 要 举 措 , 是 减 少 政 府 对 经 济 的 行 政 干 预 、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迫 切 要 求 。     我 国 正 处 于 加 快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、 实 现 科 学 发 展 的 战 略 机 遇 期 。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, 是 促 进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、 扩 大 内 需 、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的 重 要 前 提 , 是 完 善 科 学 发 展 机 制 的 迫 切 要 求 。     我 国 正 处 于 经 济 社 会 转 型 的 关 键 期 。 利 益 主 体 更 加 多 元 化 , 各 种 社 会 矛 盾 凸 显 , 社 会 组 织 形 式 及 管 理 方 式 也 在 发 生 深 刻 变 化 。 全 面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, 是 增 强 社 会 诚 信 、 促 进 社 会 互 信 、 减 少 社 会 矛 盾 的 有 效 手 段 , 是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、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迫 切 要 求 。 我 国 正 处 于 在 更 大 范 围 、 更 宽 领 域 、 更 深 层 次 上 提 高 开 放 型 经 济 水 平 的 拓 展 期 。 经 济 全 球 化 使 我 国 对 外 开 放 程 度 不 断 提 高 , 与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经 济 社 会 交 流 更 加 密 切 。 完 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, 是 深 化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往 , 树 立 国 际 品 牌 和 声 誉 , 降 低 对 外 交 易 成 本 , 提 升 国 家 软 实 力 和 国 际 影 响 力 的 必 要 条 件 , 是 推 动 建 立 客 观 、 公 正 、 合 理 、 平 衡 的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, 适 应 全 球 化 新 形 势 , 驾 驭 全 球 化 新 格 局 的 迫 切 要 求 。 首 先 , 建 设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的 需 要 。 改 革 开 放 三 十 多 年 , 我 国 经 济 的 市 场 化 程 度 不 断 提 高 , 已 基 本 步 入 了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轨 道 。 市 场 经 济 更 多 地 表 现 为 信 用 经 济 , 市 场 交 易 关 系 和 交 易 行 为 将 更 多 地 表 现 为 信 用 关 系 。 面 对 银 行 信 用 、 商 业 信 用 、 企 业 信 用 和 个 人 信 用 等 活 动 日 益 活 跃 的 情 况 , 通 过 社 会 信 用 机 制 来 维 系 市 场 各 经 济 主 体 之 间 的 经 济 关 系 , 显 得 尤 为 迫 切 。 社 会 信 用 作 用 机 制 成 为 维 系 市 场 经 济 中 各 主 体 之 间 经 济 关 系 的 重 要 纽 带 , 在 市 场 经 济 信 用 关 系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必 将 发 挥 基 础 性 作 用 。 但 是 , 由 于 过 去 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方 面 并 没 有 引 起 足 够 重 视 , 导 致 我 国 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发 展 严 重 滞 后 , 与 当 前 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不 相 匹 配 。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建 立 , 信 用 机 制 作 用 的 发 挥 , 能 使 信 用 经 济 运 转 顺 畅 ,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。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既 是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必 然 结 果 , 也 是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建 立 与 完 善 的 必 要 条 件 , 对 完 善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意 义 重 大 。 其 次 , 建 设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是 规 范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, 保 证 国 民 经 济 稳 中 求 进 、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的 需 要 。 我 国 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是 在 计 划 经 济 基 础 上 转 型 而 来 的 , 其 建 立 与 完 善 是 一 个 长 期 的 过 程 。 目 前 , 由 于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还 不 健 全 ,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不 完 善 ,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混 乱 无 序 , 信 用 缺 失 现 象 大 量 存 在 , 严 重 影 响 了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的 正 常 运 行 。 保 持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、 稳 定 增 长 , 整 顿 和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, 不 能 仅 仅 依 靠 行 政 执 法 、 道 德 强 化 和 突 检 严 打 等 手 段 来 解 决 , 必 须 通 过 规 范 市 场 经 济 规 则 和 相 应 的 制 度 建 设 来 实 现 。 而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是 国 家 经 济 体 系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, 是 社 会 基 本 经 济 关 系 和 基 本 道 德 准 则 的 基 石 , 是 一 个 国 家 经 济 体 系 是 否 健 全 的 主 要 衡 量 标 准 , 是 一 切 经 济 发 展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, 对 整 顿 和 规 范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具 有 重 要 现 实 意 义 。 加 快 建 设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, 对 于 打 击 失 信 行 为 , 防 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, 维 护 正 常 的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, 保 护 群 众 权 益 , 推 进 政 府 更 好 地 履 行 经 济 调 节 、 市 场 监 管 、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职 能 , 保 证 国 民 经 济 稳 中 求 进 、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。 第 三 , 建 设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是 实 现 扩 大 内 需 战 略 ,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的 需 要 。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深 入 发 展 及 加 入 W T O , 我 国 经 济 日 益 表 现 为 外 放 型 , 经 济 发 展 对 出 口 的 依 赖 度 较 高 , 受 世 界 经 济 波 动 的 影 响 较 大 , 风 险 集 中 。 美 国 次 贷 危 机 和 世 界 金 融 危 机 的 影 响 就 是 一 个 实 例 。 扩 大 内 需 、 提 高 消 费 需 求 , 需 要 更 多 地 启 动 消 费 信 用 。 而 健 全 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、 信 用 制 度 是 扩 大 消 费 信 用 规 模 的 重 要 保 证 。 近 年 来 我 国 的 三 次 产 业 并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, 特 别 是 第 三 产 业 基 本 维 持 在 4 0 % 左 右 , 远 低 于 第 二 产 业 。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效 果 不 明 显 , 经 济 结 构 不 发 达 、 不 合 理 。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建 立 , 将 会 涌 现 出 一 大 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, 能 够 不 断 丰 富 第 三 产 业 的 种 类 、 数 量 和 规 模 , 能 够 提 高 第 三 产 业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比 例 ,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。 因 此 , 加 快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建 立 , 对 于 扩 大 内 需 、 拉 动 经 济 增 长 、 实 现 现 代 化 经 济 建 设 具 有 极 大 的 助 推 作 用 。 能 够 极 大 地 改 善 信 用 缺 失 的 状 况 , 规 范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, 为 第 三 产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条 件 。 第 四 , 建 设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是 与 世 界 经 济 接 轨 , 参 与 全 球 化 事 务 的 需 要 。 当 今 世 界 经 济 日 益 成 为 一 个 相 互 关 联 的 有 机 整 体 , 各 种 资 源 需 要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进 行 有 效 配 置 , 世 界 经 济 的 区 域 化 和 全 球 化 已 是 大 势 所 趋 。 我 国 自 2 0 0 1 年 加 入 W T O 后 , 参 与 世 界 经 济 事 务 日 趋 频 繁 。 近 年 来 , 中 国 在 国 际 经 济 事 务 中 的 作 用 更 是 日 益 突 出 , 几 乎 所 有 事 情 的 解 决 离 不 开 中 国 的 参 与 。 但 是 , 国 内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落 后 却 直 接 削 弱 了 我 国 参 与 国 际 经 济 事 务 的 作 用 和 效 果 。 信 用 环 境 不 佳 , 企 业 整 体 信 用 程 度 低 下 , 已 严 重 制 约 了 我 国 企 业 在 世 界 市 场 中 的 竞 争 力 。 因 此 , 加 快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, 有 利 于 我 国 经 济 与 世 界 经 济 进 一 步 接 轨 , 更 有 助 于 增 强 我 国 参 与 世 界 事 务 的 话 语 权 。 第 五 , 建 设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是 规 范 政 府 行 为 、 塑 造 政 府 良 好 形 象 的 需 要 。 建 设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政 府 起 着 主 导 和 推 动 作 用 ,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政 府 由 原 来 的 行 政 式 管 理 向 服 务 型 管 理 转 变 ,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需 要 相 应 的 社 会 道 德 规 范 和 信 用 制 度 作 保 障 , 这 种 信 用 制 度 只 能 通 过 政 府 的 提 倡 ,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法 规 才 能 建 立 起 来 。 这 样 就 要 求 用 信 用 规 范 政 府 的 行 为 , 政 府 在 一 切 活 动 之 中 要 诚 实 守 信 、 讲 求 信 用 , 并 且 要 打 造 诚 信 政 府 , 兑 现 所 有 承 诺 , 树 立 起 高 效 廉 洁 、 讲 求 信 用 的 政 府 形 象 。 从 一 定 意 义 上 讲 , 政 府 信 用 最 为 根 本 , 因 为 它 对 社 会 、 对 公 民 信 用 的 影 响 最 大 。 因 此 , 打 造 信 用 政 府 十 分 重 要 。 第 六 , 建 设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是 建 设 新 的 信 用 文 化 的 需 要 。 信 用 文 化 就 是 一 种 讲 求 诚 信 、 践 行 诺 言 的 社 会 心 理 和 群 体 意 识 , 是 一 种 社 会 氛 围 。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是 信 用 经 济 , 信 用 文 化 渗 透 到 社 会 信 用 活 动 的 方 方 面 面 。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, 诚 实 守 信 、 讲 求 信 用 有 利 于 提 高 人 的 素 质 , 优 化 人 际 关 系 , 增 强 社 会 的 凝 聚 力 , 推 进 社 会 进 步 。 发 展 市 场 经 济 必 须 打 造 新 的 、 与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信 用 文 化 , 使 信 用 不 仅 仅 是 一 种 美 德 , 更 是 一 种 实 际 的 管 理 手 段 , 与 企 业 的 发 展 和 个 人 的 创 业 、 生 活 、 工 作 、 就 业 等 直 接 挂 钩 , 让 守 信 者 获 得 种 种 收 益 , 让 失 信 者 遭 到 市 场 的 淘 汰 。 培 育 建 设 优 良 的 信 用 文 化 , 将 为 转 型 期 完 善 我 国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打 下 坚 实 的 基 础 , 对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起 到 重 要 推 动 作 用 。 ( 三 ) 国 家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具 有 鲜 明 的 时 代 特 征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建 设 对 于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实 现 ,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,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, 以 及 调 动 凝 聚 社 会 力 量 , 增 强 社 会 资 本 都 有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。 第 一 , 加 快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是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重 要 内 容 。 诚 信 是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精 神 要 求 。 对 个 人 而 言 , 诚 信 是 高 尚 品 德 ; 对 企 业 而 言 , 诚 信 是 黄 金 资 产 ; 对 社 会 而 言 , 诚 信 是 公 序 良 俗 ; 对 国 家 而 言 , 诚 信 是 重 要 软 实 力 。 第 二 , 加 快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是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重 要 基 础 。 市 场 经 济 本 质 上 是 信 用 经 济 。 要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,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,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,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,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和 创 新 动 力 ,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, 打 造 良 好 的 市 场 信 用 环 境 。 第 三 , 加 快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是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的 重 要 举 措 。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为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、 提 升 社 会 治 理 能 力 提 供 一 种 有 效 手 段 。 通 过 褒 扬 诚 信 , 惩 戒 失 信 , 不 断 提 高 社 会 公 共 生 活 的 透 明 度 ,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社 会 交 往 的 风 险 和 成 本 , 减 少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矛 盾 、 摩 擦 和 冲 突 , 为 社 会 治 理 奠 定 良 好 的 微 观 基 础 。 第 四 、 加 快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是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,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重 要 手 段 。 国 家 一 系 列 改 革 举 措 的 实 施 , 在 减 少 事 前 审 批 的 同 时 , 必 然 要 求 加 快 建 立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, 加 强 以 信 用 为 核 心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, 确 保 市 场 规 范 有 序 运 行 。 ( 四 ) 国 家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具 有 大 数 据 时 代 背 景 “ 用 数 据 说 话 、 用 数 据 决 策 、 用 数 据 管 理 、 用 数 据 创 新 ” , 会 给 国 家 治 理 方 式 带 来 根 本 性 变 革 。 充 分 发 挥 现 代 信 息 资 源 优 势 , 建 立 社 会 信 用 数 据 库 和 信 用 数 据 查 询 网 络 , 实 现 信 用 信 息 的 公 开 、 透 明 、 共 享 , 破 除 信 息 交 流 的 障 碍 , 让 人 们 能 够 便 捷 地 掌 握 交 往 对 象 的 信 用 信 息 , 更 好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。 大 数 据 技 术 在 国 家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中 的 作 用 是 多 方 面 的 , 不 仅 提 高 了 信 用 信 息 的 处 理 效 率 , 还 降 低 了 信 用 风 险 , 推 动 了 数 据 资 源 共 享 和 隐 私 保 护 , 为 信 用 体 系 的 健 康 发 展 提 供 了 强 有 力 的 技 术 支 持 。 从 2 0 1 4 年 起 , “ 大 数 据 ” 一 词 开 始 出 现 在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, 《 “ 十 三 五 ” 规 划 纲 要 》 明 确 将 大 数 据 列 入 国 家 战 略 。 2 0 1 5 年 7 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《 关 于 运 用 大 数 据 加 强 对 市 场 主 体 服 务 和 监 管 的 若 干 意 见 》 ( 国 办 发 〔 2 0 1 5 〕 5 1 号 ) 文 件 提 出 “ 大 数 据 + 服 务 + 监 管 ” 模 式 , 大 数 据 需 要 嵌 入 行 业 信 用 监 管 体 系 , 行 业 信 用 监 管 体 系 需 要 大 数 据 支 撑 。 2 0 1 9 年 《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构 建 以 信 用 为 基 础 的 新 型 监 管 机 制 的 指 导 意 见 》 ( 国 办 发 〔 2 0 1 9 〕 3 5 号 ) 提 出 : 有 效 地 促 进 了 我 国 大 数 据 行 业 信 用 监 管 的 发 展 。 运 用 大 数 据 、 人 工 智 能 等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, 可 实 现 信 用 监 管 数 据 可 比 对 、 过 程 可 追 溯 、 问 题 可 监 测 。 利 用 “ 大 数 据 + 监 管 ” 等 系 统 建 立 风 险 预 判 预 警 机 制 , 及 早 发 现 防 范 苗 头 性 和 跨 行 业 跨 区 域 风 险 。 运 用 大 数 据 主 动 发 现 和 识 别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, 及 时 动 态 掌 握 市 场 主 体 经 营 情 况 及 其 规 律 特 征 , 有 效 防 范 危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。 我 国 新 时 代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伴 随 着 我 国 大 数 据 信 息 技 术 快 速 发 展 而 加 速 推 进 , 中 国 特 色 新 型 信 用 监 管 是 我 国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和 市 场 经 济 有 序 健 康 发 展 的 重 要 前 提 条 件 。 随 着 大 数 据 时 代 的 到 来 , 我 国 开 启 了 构 建 以 大 数 据 技 术 为 手 段 、 以 信 用 大 数 据 为 基 础 的 新 型 监 管 机 制 , 推 动 监 管 方 式 朝 着 低 成 本 、 协 同 化 、 精 细 化 、 动 态 化 的 方 向 发 展 。 ( 五 ) 国 家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效 按 照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,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取 得 重 要 进 展 : 我 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制 度 改 革 基 本 完 成 ; 我 国 持 续 推 进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建 设 , 推 进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建 设 ,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公 开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; 我 国 守 信 联 合 激 励 和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初 步 显 威 。 近 年 来 , 在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核 心 的 党 中 央 坚 强 领 导 下 , 各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和 各 有 关 方 面 共 同 努 力 , 推 动 我 国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。 基 础 制 度 框 架 基 本 成 型 , 法 治 化 规 范 化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,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公 示 水 平 大 幅 提 升 , 信 用 奖 惩 机 制 初 步 形 成 , 信 用 监 管 助 推 政 府 管 理 和 服 务 效 能 显 著 提 升 , “ 信 易 贷 ” 工 作 步 入 机 制 化 轨 道 , 征 信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和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作 用 持 续 增 强 , 诚 信 文 化 氛 围 日 益 浓 厚 。 ( 六 ) 国 家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进 入 高 质 量 发 展 新 阶 段 2 0 2 2 年 3 月 ,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、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《 关 于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高 质 量 发 展 促 进 形 成 新 发 展 格 局 的 意 见 》 , 是 新 时 期 社 会 信 用 建 设 高 质 量 发 展 、 服 务 新 发 展 格 局 的 重 要 行 动 指 南 , 标 志 着 我 国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步 入 了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新 阶 段 。 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新 阶 段 ,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更 多 强 调 信 用 理 念 、 方 法 与 国 民 经 济 循 环 各 个 环 节 的 结 合 ; 更 加 注 重 服 务 于 新 发 展 格 局 、 服 务 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。 在 新 阶 段 ,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将 努 力 以 健 全 的 信 用 机 制 畅 通 国 内 大 循 环 , 以 良 好 的 信 用 环 境 支 撑 国 内 国 际 双 循 环 相 互 促 进 , 以 坚 实 的 信 用 基 础 促 进 金 融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, 以 有 效 的 信 用 监 管 和 信 用 服 务 提 升 全 社 会 诚 信 水 平 。 这 是 在 新 的 时 代 背 景 下 , 特 别 是 继 国 务 院 发 布 《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( 2 0 1 4 2 0 2 0 ) 》 之 后 , 对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安 排 的 一 部 重 要 政 策 性 文 件 。 这 为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高 质 量 发 展 , 促 进 形 成 新 发 展 格 局 提 供 了 重 要 指 导 思 想 和 行 动 指 南 。 《 意 见 》 对 信 用 的 重 要 功 能 和 作 用 进 行 了 高 度 概 括 和 肯 定 。 《 意 见 》 提 出 要 “ 扎 实 推 进 信 用 理 念 、 信 用 制 度 、 信 用 手 段 与 国 民 经 济 体 系 各 方 面 各 环 节 深 度 融 合 , 进 一 步 发 挥 信 用 对 提 高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、 降 低 制 度 性 交 易 成 本 、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的 重 要 作 用 ” 。 《 意 见 》 还 提 出 要 运 用 信 用 理 念 和 方 式 解 决 制 约 经 济 社 会 运 行 的 难 点 堵 点 和 痛 点 , 推 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法 治 化 等 工 作 要 求 。 在 提 出 总 体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, 对 社 会 信 用 建 设 高 质 量 发 展 进 行 了 周 密 的 安 排 和 部 署 。 由 此 , 信 用 理 念 、 信 用 制 度 、 信 用 手 段 、 信 用 方 式 等 关 键 词 , 将 与 新 时 期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相 伴 随 行 , 并 为 之 注 入 新 的 能 量 、 新 的 活 力 。 ( 七 ) 国 家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将 步 入 法 制 化 轨 道 《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规 划 ( 2 0 2 0 2 0 2 5 年 ) 》 《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( 2 0 2 0 2 0 2 5 年 ) 》 等 文 件 明 确 提 出 “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立 法 ” , 《 征 信 业 管 理 条 例 》 《 企 业 信 息 公 开 暂 行 条 例 》 等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出 台 也 为 制 定 社 会 信 用 法 提 供 重 要 参 考 。 2 0 2 2 年 1 1 月 1 4 日 , 按 照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部 署 要 求 , 为 了 完 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,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机 制 ,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, 规 范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, 提 升 全 社 会 诚 信 意 识 ,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健 全 覆 盖 全 社 会 的 征 信 体 系 ,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人 民 银 行 会 同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( 单 位 ) 研 究 起 草 了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法 (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 ) 》 , 这 是 对 我 国 信 用 立 法 迈 出 的 重 要 一 步 。 2 0 2 3 年 9 月 , 社 会 信 用 建 设 法 被 列 入 十 四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立 法 规 划 的 第 二 类 项 目 , 即 “ 需 要 抓 紧 工 作 、 条 件 成 熟 时 提 请 审 议 的 法 律 草 案 ” 。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法 治 化 , 是 通 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信 用 主 体 权 利 义 务 的 明 确 规 定 , 将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要 求 规 范 化 具 体 化 。 以 立 法 的 方 式 确 定 各 方 主 体 的 权 责 范 畴 , 平 衡 各 方 主 体 利 益 诉 求 。 社 会 信 用 立 法 是 贯 彻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关 于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和 社 会 信 用 法 治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部 署 与 决 策 要 求 , 有 关 部 门 应 加 大 力 度 统 筹 部 署 , 紧 抓 社 会 信 用 立 法 政 策 机 遇 , 高 质 量 推 动 社 会 信 用 法 治 化 建 设 。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法 治 化 , 是 巩 固 和 提 升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重 要 成 果 的 必 然 要 求 。 随 着 顶 层 设 计 基 本 确 立 、 信 息 化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、 平 台 网 站 日 益 完 善 、 联 合 奖 惩 成 效 明 显 、 信 用 服 务 业 持 续 发 展 、 诚 信 意 识 深 入 人 心 、 城 市 信 用 监 测 常 态 化 , 我 国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, 中 央 到 地 方 的 信 用 实 践 逐 步 形 成 了 高 效 管 用 的 举 措 , 这 些 制 度 安 排 、 建 设 经 验 与 重 大 成 果 应 当 且 必 须 被 及 时 转 化 , 通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以 法 律 制 度 巩 固 和 确 立 下 来 。 社 会 信 用 立 法 不 仅 能 及 时 转 化 成 果 , 还 为 今 后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发 展 方 向 提 供 指 引 。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法 治 化 , 是 国 家 立 法 与 地 方 立 法 互 促 互 补 的 强 大 动 力 。 社 会 信 用 立 法 是 “ 自 下 而 上 ” 与 “ 自 上 而 下 ” 的 有 机 结 合 。 先 行 先 试 的 地 方 立 法 为 国 家 立 法 积 累 经 验 , 促 进 国 家 立 法 与 地 方 立 法 优 势 补 充 , 有 效 避 免 国 家 立 法 少 走 弯 路 、 少 走 岔 路 。 近 年 来 ,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重 视 信 用 立 法 , 在 探 索 过 程 中 取 得 巨 大 突 破 , 诸 多 地 方 性 、 区 域 性 信 用 立 法 实 践 不 断 涌 现 。 社 会 信 用 法 治 建 设 不 仅 要 有 一 批 批 影 响 信 用 管 理 、 与 核 心 法 律 协 同 配 合 的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, 更 要 有 国 家 信 用 立 法 这 部 核 心 法 律 , 社 会 信 用 法 律 法 规 正 在 由 零 散 向 系 统 推 进 。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法 治 化 , 是 坚 持 和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。 完 善 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是 深 入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法 治 保 障 , 社 会 信 用 立 法 意 味 着 社 会 信 用 基 础 性 法 律 法 规 基 本 形 成 , 意 味 着 人 民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保 障 , 这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必 须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。 当 前 , 我 国 已 经 建 立 起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, 并 正 在 努 力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法 治 体 系 , 信 用 法 治 化 建 设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的 重 要 一 环 ,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法 治 化 建 设 是 坚 持 和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。 ( 八 ) 当 前 国 家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重 点 推 进 的 工 作 我 国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虽 然 取 得 一 定 进 展 , 但 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社 会 发 展 阶 段 不 匹 配 、 不 协 调 、 不 适 应 的 矛 盾 仍 然 突 出 。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包 括 :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尚 不 健 全 , 守 信 激 励 不 足 , 失 信 成 本 偏 低 ; 信 用 服 务 市 场 不 发 达 , 服 务 体 系 不 成 熟 , 服 务 行 为 不 规 范 , 服 务 机 构 公 信 力 不 足 , 信 用 信 息 主 体 权 益 保 护 机 制 缺 失 ; 社 会 诚 信 意 识 和 信 用 水 平 偏 低 , 履 约 践 诺 、 诚 实 守 信 的 社 会 氛 围 尚 未 形 成 , 重 特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、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事 件 时 有 发 生 , 商 业 欺 诈 、 制 假 售 假 、 偷 逃 骗 税 、 虚 报 冒 领 、 学 术 不 端 等 现 象 屡 禁 不 止 , 政 务 诚 信 度 、 司 法 公 信 度 离 人 民 群 众 的 期 待 还 有 一 定 差 距 等 。 国 家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要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,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, 采 取 务 实 举 措 推 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, 重 点 做 好 六 方 面 工 作 。 一 是 要 加 快 推 进 信 用 立 法 。 尽 快 推 动 出 台 《 社 会 信 用 建 设 法 》 , 提 升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法 治 化 水 平 。 二 是 强 化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统 筹 规 划 , 开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主 要 内 涵 和 总 体 框 架 研 究 谋 划 , 明 确 下 一 阶 段 建 设 的 目 标 任 务 。 三 是 强 化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应 用 。 加 快 推 动 地 方 融 资 信 用 服 务 平 台 整 合 , 统 筹 发 挥 好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和 金 融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功 能 , 做 好 部 门 间 信 用 信 息 共 建 共 享 共 用 , 提 升 中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便 利 水 平 。 四 是 健 全 信 用 修 复 制 度 。 研 究 统 一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和 修 复 渠 道 , 统 筹 信 用 信 息 分 类 标 准 和 修 复 规 则 , 构 建 统 一 规 范 、 协 同 共 享 、 科 学 高 效 的 信 用 修 复 机 制 。 五 是 提 升 信 用 监 管 效 能 。 完 善 信 用 评 价 机 制 , 规 范 失 信 惩 戒 措 施 , 建 立 健 全 各 行 业 信 用 监 管 制 度 。 六 是 拓 展 守 信 激 励 应 用 。 在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中 推 行 信 用 承 诺 制 , 推 广 信 用 报 告 代 替 无 违 法 违 规 证 明 , 拓 展 “ 信 易 + ” 应 用 场 景 , 让 人 民 群 众 切 实 享 受 信 用 红 利 。 李 强 签 署 国 务 院 令 公 布 《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条 例 》 信 用 政 策 时 间 : 2 0 2 5 0 3 2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8 0 2 号 《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条 例 》 已 经 2 0 2 4 年 1 0 月 1 8 日 国 务 院 第 4 3 次 常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2 5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总 理 李 强 2 0 2 5 年 3 月 1 7 日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条 例 ( 2 0 2 0 年 7 月 5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 2 8 号 公 布 2 0 2 5 年 3 月 1 7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8 0 2 号 修 订 )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 为 了 促 进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及 时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, 维 护 中 小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,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》 等 法 律 , 制 定 本 条 例 。 第 二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采 购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,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。 第 三 条   本 条 例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,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,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 、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; 所 称 大 型 企 业 , 是 指 中 小 企 业 以 外 的 企 业 。 中 小 企 业 、 大 型 企 业 依 合 同 订 立 时 的 企 业 规 模 类 型 确 定 。 中 小 企 业 与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、 大 型 企 业 订 立 合 同 时 , 应 当 主 动 告 知 其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。 第 四 条  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工 作 , 应 当 贯 彻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、 决 策 部 署 , 坚 持 支 付 主 体 负 责 、 行 业 规 范 自 律 、 政 府 依 法 监 管 、 社 会 协 同 监 督 的 原 则 , 依 法 防 范 和 治 理 拖 欠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问 题 。 第 五 条   国 务 院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对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工 作 进 行 综 合 协 调 、 监 督 检 查 。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、 财 政 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、 交 通 运 输 、 水 利 、 金 融 管 理 、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, 负 责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相 关 工 作 。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工 作 负 总 责 ,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、 统 筹 协 调 , 健 全 制 度 机 制 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的 管 理 工 作 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和 发 展 改 革 、 财 政 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、 交 通 运 输 、 水 利 、 金 融 管 理 、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, 负 责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相 关 工 作 。 第 六 条  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组 织 章 程 ,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, 规 范 引 导 本 行 业 大 型 企 业 履 行 及 时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义 务 、 不 得 利 用 优 势 地 位 拖 欠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,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信 息 咨 询 、 权 益 保 护 、 纠 纷 处 理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, 保 护 中 小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。 鼓 励 大 型 企 业 公 开 承 诺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的 付 款 期 限 与 方 式 。 第 七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不 得 要 求 中 小 企 业 接 受 不 合 理 的 付 款 期 限 、 方 式 、 条 件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交 易 条 件 , 不 得 拖 欠 中 小 企 业 的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款 项 。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经 营 , 诚 实 守 信 ,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合 格 的 货 物 、 工 程 和 服 务 。 第 二 章   款 项 支 付 规 定 第 八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从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,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预 算 执 行 , 不 得 无 预 算 、 超 预 算 开 展 采 购 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保 落 实 到 位 , 不 得 由 施 工 单 位 垫 资 建 设 。 第 九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从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, 应 当 自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交 付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支 付 款 项 ;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, 从 其 约 定 , 但 付 款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0 日 。 大 型 企 业 从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, 应 当 自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交 付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支 付 款 项 ;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, 从 其 约 定 , 但 应 当 按 照 行 业 规 范 、 交 易 习 惯 合 理 约 定 付 款 期 限 并 及 时 支 付 款 项 , 不 得 约 定 以 收 到 第 三 方 付 款 作 为 向 中 小 企 业 支 付 款 项 的 条 件 或 者 按 照 第 三 方 付 款 进 度 比 例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。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本 条 第 一 款 、 第 二 款 付 款 期 限 另 有 规 定 的 , 从 其 规 定 。 合 同 约 定 采 取 履 行 进 度 结 算 、 定 期 结 算 等 结 算 方 式 的 , 付 款 期 限 应 当 自 双 方 确 认 结 算 金 额 之 日 起 算 。 第 十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与 中 小 企 业 约 定 以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交 付 后 经 检 验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作 为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条 件 的 , 付 款 期 限 应 当 自 检 验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。 合 同 双 方 应 当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明 确 、 合 理 的 检 验 或 者 验 收 期 限 , 并 在 该 期 限 内 完 成 检 验 或 者 验 收 ,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检 验 或 者 验 收 期 限 另 有 规 定 的 , 从 其 规 定 。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拖 延 检 验 或 者 验 收 的 , 付 款 期 限 自 约 定 的 检 验 或 者 验 收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算 。 第 十 一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使 用 商 业 汇 票 、 应 收 账 款 电 子 凭 证 等 非 现 金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的 , 应 当 在 合 同 中 作 出 明 确 、 合 理 约 定 , 不 得 强 制 中 小 企 业 接 受 商 业 汇 票 、 应 收 账 款 电 子 凭 证 等 非 现 金 支 付 方 式 , 不 得 利 用 商 业 汇 票 、 应 收 账 款 电 子 凭 证 等 非 现 金 支 付 方 式 变 相 延 长 付 款 期 限 。 第 十 二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不 得 强 制 要 求 以 审 计 机 关 的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,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第 十 三 条   除 依 法 设 立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、 履 约 保 证 金 、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、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外 , 工 程 建 设 中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收 取 其 他 保 证 金 。 保 证 金 的 收 取 比 例 、 方 式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。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不 得 将 保 证 金 限 定 为 现 金 。 中 小 企 业 以 金 融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提 供 保 证 的 ,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应 当 接 受 。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或 者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, 在 保 证 期 限 届 满 后 及 时 与 中 小 企 业 对 收 取 的 保 证 金 进 行 核 算 并 退 还 。 第 十 四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不 得 以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变 更 , 履 行 内 部 付 款 流 程 , 或 者 在 合 同 未 作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以 等 待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、 决 算 审 计 等 为 由 , 拒 绝 或 者 迟 延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。 第 十 五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与 中 小 企 业 的 交 易 , 部 分 存 在 争 议 但 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履 行 的 , 对 于 无 争 议 部 分 应 当 履 行 及 时 付 款 义 务 。 第 十 六 条   鼓 励 、 引 导 、 支 持 商 业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增 加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信 贷 投 放 , 降 低 中 小 企 业 综 合 融 资 成 本 , 为 中 小 企 业 以 应 收 账 款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、 存 货 、 机 器 设 备 等 为 担 保 品 的 融 资 提 供 便 利 。 中 小 企 业 以 应 收 账 款 融 资 的 ,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应 当 自 中 小 企 业 提 出 确 权 请 求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确 认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,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。 第 十 七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迟 延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的 , 应 当 支 付 逾 期 利 息 。 双 方 对 逾 期 利 息 的 利 率 有 约 定 的 , 约 定 利 率 不 得 低 于 合 同 订 立 时 1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; 未 作 约 定 的 , 按 照 每 日 利 率 万 分 之 五 支 付 逾 期 利 息 。 第 十 八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于 每 年 3 月 3 1 日 前 将 上 一 年 度 逾 期 尚 未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的 合 同 数 量 、 金 额 等 信 息 通 过 网 站 、 报 刊 等 便 于 公 众 知 晓 的 方 式 公 开 。 大 型 企 业 应 当 将 逾 期 尚 未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的 合 同 数 量 、 金 额 等 信 息 纳 入 企 业 年 度 报 告 , 依 法 通 过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向 社 会 公 示 。 第 十 九 条   大 型 企 业 应 当 将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工 作 情 况 , 纳 入 企 业 风 险 控 制 与 合 规 管 理 体 系 , 并 督 促 其 全 资 或 者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时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。 第 二 十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提 出 付 款 请 求 或 者 投 诉 的 中 小 企 业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恐 吓 、 打 击 报 复 。 第 三 章  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通 过 监 督 检 查 、 函 询 约 谈 、 督 办 通 报 、 投 诉 处 理 等 措 施 , 加 大 对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拖 欠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的 清 理 力 度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应 当 每 年 定 期 将 上 一 年 度 逾 期 尚 未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情 况 按 程 序 报 告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。 事 业 单 位 、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应 当 每 年 定 期 将 上 一 年 度 逾 期 尚 未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情 况 按 程 序 报 其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每 年 定 期 听 取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工 作 汇 报 , 加 强 督 促 指 导 , 研 究 解 决 突 出 问 题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 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督 查 制 度 , 对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, 对 政 策 落 实 不 到 位 、 工 作 推 进 不 力 的 部 门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进 行 约 谈 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对 拖 欠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的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, 可 以 进 行 函 询 约 谈 ,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, 予 以 督 办 通 报 , 必 要 时 可 以 会 同 拖 欠 单 位 上 级 机 关 、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、 监 管 部 门 联 合 进 行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 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( 以 下 统 称 受 理 投 诉 部 门 ) 应 当 建 立 便 利 畅 通 的 渠 道 , 受 理 对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拖 欠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的 投 诉 。 国 务 院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建 立 国 家 统 一 的 拖 欠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投 诉 平 台 , 加 强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建 设 , 与 相 关 部 门 、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信 息 共 享 、 协 同 配 合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  受 理 投 诉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“ 属 地 管 理 、 分 级 负 责 ,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、 谁 监 管 谁 负 责 ” 的 原 则 , 自 正 式 受 理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, 按 程 序 将 投 诉 转 交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部 门 ( 以 下 统 称 处 理 投 诉 部 门 ) 处 理 。 处 理 投 诉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诉 材 料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形 成 处 理 结 果 , 以 书 面 形 式 反 馈 投 诉 人 , 并 反 馈 受 理 投 诉 部 门 。 情 况 复 杂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的 ,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, 可 适 当 延 长 , 但 处 理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9 0 日 。 被 投 诉 人 应 当 配 合 处 理 投 诉 部 门 工 作 。 处 理 投 诉 部 门 应 当 督 促 被 投 诉 人 及 时 反 馈 情 况 。 被 投 诉 人 未 及 时 反 馈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反 馈 的 , 处 理 投 诉 部 门 应 当 向 其 发 出 督 办 书 ; 收 到 督 办 书 仍 拒 不 配 合 的 , 处 理 投 诉 部 门 可 以 约 谈 、 通 报 被 投 诉 人 , 并 责 令 整 改 。 投 诉 人 应 当 与 被 投 诉 人 存 在 合 同 关 系 , 不 得 虚 假 、 恶 意 投 诉 。 受 理 投 诉 部 门 和 处 理 投 诉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, 对 在 履 行 职 责 中 获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、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拖 欠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依 法 依 规 被 认 定 为 失 信 的 , 受 理 投 诉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按 程 序 将 有 关 失 信 情 况 记 入 相 关 主 体 信 用 记 录 。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 , 将 相 关 信 息 纳 入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和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, 向 社 会 公 示 ; 对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在 公 务 消 费 、 办 公 用 房 、 经 费 安 排 等 方 面 采 取 必 要 的 限 制 措 施 , 对 大 型 企 业 在 财 政 资 金 支 持 、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、 融 资 获 取 、 市 场 准 入 、 资 质 评 定 、 评 优 评 先 等 方 面 依 法 依 规 予 以 限 制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  审 计 机 关 依 法 对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情 况 实 施 审 计 监 督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  国 家 依 法 开 展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环 境 评 估 和 营 商 环 境 评 价 时 , 应 当 将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工 作 情 况 纳 入 评 估 和 评 价 内 容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  国 务 院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, 建 立 企 业 规 模 类 型 测 试 平 台 ,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规 模 类 型 自 测 服 务 。 对 中 小 企 业 规 模 类 型 有 争 议 的 , 可 以 向 主 张 为 中 小 企 业 一 方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的 部 门 申 请 认 定 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、 统 计 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应 认 定 部 门 的 请 求 ,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。 第 三 十 条   国 家 鼓 励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为 与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存 在 支 付 纠 纷 的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。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开 展 对 保 障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公 益 宣 传 , 依 法 加 强 对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拖 欠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行 为 的 舆 论 监 督 。 第 四 章  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,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、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; 拒 不 改 正 的 ,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: ( 一 ) 未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款 项 ; ( 二 ) 拖 延 检 验 、 验 收 ; ( 三 ) 强 制 中 小 企 业 接 受 商 业 汇 票 、 应 收 账 款 电 子 凭 证 等 非 现 金 支 付 方 式 , 或 者 利 用 商 业 汇 票 、 应 收 账 款 电 子 凭 证 等 非 现 金 支 付 方 式 变 相 延 长 付 款 期 限 ; ( 四 ) 没 有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依 据 , 要 求 以 审 计 机 关 的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; ( 五 ) 违 法 收 取 保 证 金 , 拒 绝 接 受 中 小 企 业 以 金 融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提 供 保 证 , 或 者 不 及 时 与 中 小 企 业 对 保 证 金 进 行 核 算 并 退 还 ; ( 六 ) 以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变 更 , 履 行 内 部 付 款 流 程 , 或 者 在 合 同 未 作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以 等 待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、 决 算 审 计 等 为 由 , 拒 绝 或 者 迟 延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; ( 七 ) 未 按 照 规 定 公 开 逾 期 尚 未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信 息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: ( 一 )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从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,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预 算 执 行 ; ( 二 )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垫 资 建 设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 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拖 欠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,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或 者 影 响 的 ,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国 有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。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没 有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依 据 , 要 求 以 审 计 机 关 的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的 , 由 其 监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; 拒 不 改 正 的 ,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国 有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  大 型 企 业 违 反 本 条 例 ,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企 业 年 度 报 告 中 公 示 逾 期 尚 未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信 息 或 者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、 弄 虚 作 假 的 , 由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 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企 业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提 出 付 款 请 求 或 者 投 诉 的 中 小 企 业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恐 吓 、 打 击 报 复 , 或 者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、 玩 忽 职 守 、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,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或 者 处 罚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第 五 章   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 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的 团 体 组 织 采 购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, 参 照 本 条 例 对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。 军 队 采 购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支 付 中 小 企 业 款 项 , 按 照 军 队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。 第 三 十 七 条   本 条 例 自 2 0 2 5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想 了 解 更 多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构 建 高 水 平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信 用 政 策 时 间 : 2 0 2 4 1 2 0 9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指 出 ,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是 信 用 经 济 、 法 治 经 济 。 党 的 二 十 大 报 告 明 确 了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的 基 础 性 地 位 。 党 的 二 十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, 要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和 监 管 制 度 。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对 于 构 建 高 水 平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、 提 升 社 会 治 理 能 力 、 增 强 国 家 竞 争 力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。 一 、 深 刻 领 悟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完 善 社 会 信 用 等 市 场 经 济 基 础 制 度 的 重 要 论 述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一 直 高 度 重 视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,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, 多 次 就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作 出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, 进 一 步 丰 富 和 发 展 了 社 会 信 用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之 间 关 系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实 践 经 验 , 为 更 好 发 挥 社 会 信 用 支 持 构 建 高 水 平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作 用 提 供 了 根 本 遵 循 。 ( 一 )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是 构 建 高 水 平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客 观 要 求 。 信 用 制 度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基 石 , 社 会 信 用 正 在 成 为 维 系 市 场 经 济 中 各 主 体 之 间 关 系 的 重 要 纽 带 。 诚 实 守 信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基 本 法 则 ,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大 范 围 流 通 交 易 靠 的 就 是 信 用 商 誉 。 生 产 力 水 平 越 高 、 市 场 化 程 度 越 深 , 对 社 会 信 用 的 要 求 也 越 高 。 完 善 市 场 经 济 基 础 制 度 、 构 建 高 水 平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必 然 要 求 有 健 全 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。 ( 二 )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是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的 迫 切 需 要 。 构 建 高 水 平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必 须 更 好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, 创 造 更 加 公 平 、 更 有 活 力 的 市 场 环 境 。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有 助 于 培 育 各 类 主 体 契 约 精 神 , 形 成 守 信 、 用 信 自 觉 意 识 , 构 建 规 范 的 市 场 经 济 规 则 秩 序 , 为 营 造 稳 定 、 透 明 、 可 预 期 的 发 展 环 境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。 ( 三 )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是 全 面 提 升 政 府 治 理 能 力 和 治 理 水 平 的 关 键 举 措 。 社 会 信 用 在 政 务 服 务 和 管 理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日 益 凸 显 。 行 政 审 批 和 证 明 事 项 办 理 推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, 使 用 信 用 报 告 代 替 无 违 法 违 规 证 明 等 , 能 够 极 大 简 化 行 政 事 项 办 理 流 程 , 方 便 企 业 和 群 众 办 事 创 业 。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综 合 信 用 状 况 评 价 体 系 , 实 施 信 用 分 级 分 类 监 管 , 有 利 于 高 效 配 置 监 管 资 源 , 对 守 信 者 少 查 少 检 , 对 失 信 者 勤 查 严 检 , 降 低 制 度 性 交 易 成 本 。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不 断 完 善 能 有 力 促 进 政 府 治 理 能 力 和 水 平 提 升 。 二 、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目 前 , 我 国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日 臻 完 善 , 初 步 建 成 了 守 信 激 励 、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, 信 用 观 念 逐 步 深 入 人 心 , 知 信 、 守 信 、 用 信 意 识 不 断 增 强 , 信 用 在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、 促 进 金 融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、 推 进 政 府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。 ( 一 ) 强 化 顶 层 设 计 ,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制 度 框 架 基 本 成 型 。 近 年 来 ,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先 后 印 发 1 1 个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文 件 , 对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作 出 了 整 体 规 划 , 对 政 务 诚 信 、 商 务 诚 信 、 社 会 诚 信 和 司 法 公 信 建 设 作 出 了 全 面 部 署 , 对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公 示 、 信 用 奖 惩 、 信 用 监 管 、 信 用 修 复 、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应 用 等 重 点 工 作 作 出 了 系 统 安 排 , 构 建 了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坚 实 制 度 基 础 。 ( 二 ) 夯 实 基 础 设 施 ,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开 放 水 平 大 幅 提 升 。 构 建 形 成 “ 两 平 台 、 一 网 站 ” 基 本 格 局 。 建 立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, 成 为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共 享 总 枢 纽 , 归 集 1 . 8 亿 经 营 主 体 超 过 7 8 0 亿 条 信 用 信 息 。 建 立 全 国 融 资 信 用 服 务 平 台 , 为 支 持 民 营 企 业 融 资 提 供 有 力 支 撑 。 开 设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, 推 进 行 政 许 可 、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集 中 公 示 , 成 为 社 会 公 众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“ 总 窗 口 ” 。 ( 三 ) 强 化 制 度 建 设 , 信 用 联 合 奖 惩 大 格 局 初 步 形 成 。 拓 展 守 信 激 励 应 用 场 景 , 在 医 疗 、 托 育 、 养 老 、 家 政 、 旅 游 、 购 物 、 出 行 等 重 点 领 域 实 施 “ 信 用 + ” 工 程 , 推 进 信 用 便 企 惠 民 。 定 期 编 制 《 全 国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目 录 》 和 《 全 国 失 信 惩 戒 措 施 基 础 清 单 》 , 全 面 规 范 各 项 信 用 约 束 措 施 。 依 法 运 用 失 信 惩 戒 , 推 动 清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和 中 小 企 业 账 款 行 为 。 完 善 信 用 修 复 机 制 , 加 强 信 用 修 复 协 同 联 动 。 ( 四 ) 科 学 实 施 信 用 监 管 , 政 府 管 理 和 服 务 效 能 显 著 提 升 。 全 面 开 展 公 共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, 推 动 行 业 主 管 ( 监 管 ) 部 门 开 展 行 业 信 用 评 价 , 并 实 施 信 用 分 级 分 类 监 管 , 对 守 信 者 “ 无 事 不 扰 ” , 对 失 信 者 “ 利 剑 高 悬 ” 。 在 审 批 服 务 和 证 明 事 项 中 全 面 推 广 信 用 承 诺 制 , 大 力 推 广 信 用 报 告 代 替 无 违 法 违 规 证 明 , 大 幅 提 升 行 政 事 项 办 理 效 率 。 ( 五 ) 支 持 民 营 中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, “ 信 易 贷 ” 工 作 步 入 机 制 化 轨 道 。 报 请 国 办 印 发 《 加 强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应 用 促 进 中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实 施 方 案 》 和 《 统 筹 融 资 信 用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提 升 中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便 利 水 平 实 施 方 案 》 , 建 立 健 全 全 国 一 体 化 融 资 信 用 服 务 平 台 网 络 , 加 强 涉 企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共 享 , 有 效 提 升 中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便 利 水 平 。 截 至 2 0 2 4 年 9 月 末 , 银 行 机 构 通 过 全 国 一 体 化 平 台 网 络 累 计 发 放 贷 款 3 2 . 1 万 亿 元 , 其 中 向 民 营 企 业 累 计 发 放 贷 款 2 4 . 5 万 亿 元 , 占 比 达 到 7 6 . 4 % 。 ( 六 ) 加 快 法 治 和 标 准 建 设 , 信 用 体 系 规 范 化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。 《 社 会 信 用 建 设 法 》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, 超 过 1 0 0 部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中 明 确 信 用 建 设 相 关 内 容 。 2 7 个 省 ( 区 、 市 ) 出 台 信 用 体 系 地 方 性 法 规 。 发 布 信 用 领 域 国 家 标 准 累 计 超 6 0 个 。 ( 七 )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, 新 时 代 诚 信 文 化 氛 围 日 益 浓 厚 。 深 入 开 展 “ 诚 信 建 设 万 里 行 ” “ 诚 信 兴 商 宣 传 月 ” “ 信 用 记 录 关 爱 日 ” 活 动 , 评 选 发 布 “ 诚 信 之 星 ” 。 推 动 高 校 开 设 信 用 相 关 专 业 , 培 育 专 业 人 才 。 创 建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示 范 区 1 3 0 个 , 优 化 社 会 信 用 环 境 。 三 、 健 全 与 高 水 平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健 全 与 高 水 平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, 要 坚 持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,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和 二 十 届 二 中 、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, 坚 持 稳 中 求 进 工 作 总 基 调 , 统 筹 高 质 量 发 展 和 高 水 平 安 全 ,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按 照 政 府 引 导 、 市 场 驱 动 、 社 会 共 建 的 路 径 , 健 全 信 用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体 系 , 建 立 覆 盖 全 社 会 各 类 信 用 主 体 的 信 用 信 息 网 络 , 完 善 激 励 守 信 和 惩 戒 失 信 机 制 , 大 力 发 展 信 用 经 济 , 着 力 推 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各 环 节 深 度 融 合 , 为 推 进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提 供 有 力 支 撑 。 ( 一 ) 坚 持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道 路 。 与 西 方 国 家 通 行 的 信 用 制 度 相 比 , 我 国 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具 有 鲜 明 的 中 国 特 色 。 西 方 对 信 用 的 定 义 从 纯 经 济 角 度 进 行 , 更 多 将 其 视 为 经 济 交 易 范 畴 。 我 国 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, 除 经 济 视 角 外 , 还 立 足 于 中 国 传 统 文 化 , 涵 盖 了 社 会 的 价 值 导 向 和 道 德 标 准 , 在 公 共 管 理 、 社 会 治 理 、 促 进 民 生 等 领 域 均 有 着 广 泛 应 用 。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, 必 须 立 足 我 国 国 情 , 创 新 思 路 、 完 善 举 措 , 这 是 基 础 也 是 前 提 。 ( 二 ) 坚 持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法 治 化 规 范 化 发 展 。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明 确 提 出 , 要 完 善 社 会 信 用 等 方 面 法 律 制 度 。 加 快 推 进 《 社 会 信 用 建 设 法 》 立 法 进 程 , 为 信 用 工 作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。 着 力 推 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制 度 规 则 统 一 , 建 立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共 享 常 态 化 机 制 , 构 建 统 一 规 范 、 协 同 共 享 、 科 学 高 效 的 信 用 修 复 机 制 , 规 范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和 失 信 惩 戒 措 施 应 用 , 加 强 信 用 领 域 标 准 化 建 设 。 ( 三 ) 坚 持 以 政 务 诚 信 为 牵 引 建 立 覆 盖 全 社 会 的 信 用 体 系 。 政 务 诚 信 建 设 是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关 键 , 各 类 行 政 主 体 的 诚 信 水 平 , 对 全 社 会 信 用 建 设 发 挥 着 重 要 的 表 率 和 导 向 作 用 。 要 健 全 政 府 诚 信 履 约 机 制 ,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行 政 、 守 信 践 诺 , 积 极 营 造 公 平 竞 争 、 统 一 高 效 的 市 场 环 境 , 提 升 政 府 公 信 力 。 着 力 推 动 各 类 经 营 主 体 、 社 会 组 织 、 自 然 人 诚 信 建 设 , 全 面 提 升 司 法 执 法 体 系 信 用 建 设 , 构 建 服 务 全 社 会 的 信 用 体 系 。 ( 四 ) 坚 持 以 信 用 奖 惩 为 基 础 规 范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。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是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运 行 的 核 心 机 制 。 将 信 用 理 念 更 多 嵌 入 行 政 服 务 审 批 事 项 , 加 强 对 守 信 主 体 的 奖 励 激 励 , 实 行 优 先 办 理 、 容 缺 受 理 、 简 易 程 序 等 “ 绿 色 通 道 ” , 健 全 信 用 承 诺 制 , 推 广 信 用 报 告 代 替 无 违 法 违 规 证 明 , 让 经 营 主 体 切 实 享 受 到 信 用 红 利 。 强 化 对 失 信 主 体 的 约 束 惩 戒 , 规 范 实 施 行 政 监 管 性 约 束 惩 戒 , 推 进 市 场 性 和 社 会 性 约 束 惩 戒 , 通 过 强 制 管 理 与 舆 论 监 督 相 结 合 , 督 促 形 成 诚 实 守 信 、 风 清 气 正 的 市 场 经 济 环 境 。 ( 五 ) 坚 持 以 信 用 经 济 为 重 点 加 强 市 场 化 社 会 化 力 量 。 深 入 推 进 “ 信 易 贷 ” 工 作 , 完 善 以 信 用 信 息 为 基 础 的 普 惠 融 资 服 务 体 系 , 提 升 中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便 利 水 平 。 鼓 励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依 法 依 规 采 集 商 业 合 同 履 约 信 息 , 支 持 有 序 推 进 赊 销 、 分 期 付 款 、 融 资 租 赁 等 信 用 销 售 模 式 , 畅 通 经 营 主 体 资 金 链 条 , 有 效 管 理 信 用 风 险 , 培 育 守 信 、 用 信 的 信 用 消 费 理 念 。 大 力 培 育 信 用 服 务 市 场 , 积 极 培 育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和 影 响 力 的 征 信 机 构 , 有 效 支 撑 信 用 经 济 发 展 。 有 序 开 展 跨 境 信 用 合 作 , 服 务 高 水 平 对 外 开 放 。 ( 作 者 单 位 :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) 非 诉 讼 催 收 的 优 势 在 哪 里 ? 商 账 管 理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钱 的 事 情 是 企 业 的 大 事 , 拖 欠 的 账 款 越 多 , 企 业 资 金 的 风 险 性 就 越 高 , 那 么 追 债 的 方 式 有 哪 些 呢 ? 对 于 企 业 来 说 , 常 见 的 催 收 的 手 段 一 般 分 为 两 种 , 一 是 诉 讼 催 收 , 一 是 非 诉 讼 催 收 。 相 对 来 说 , 非 诉 催 收 更 适 合 企 业 。 1 、 经 济 角 度 考 虑 从 经 济 的 角 度 分 析 , 考 虑 到 当 前 现 状 , 疫 情 影 响 , 很 多 企 业 催 收 货 款 遇 到 了 阻 碍 , 通 过 诉 讼 的 方 式 解 决 账 款 问 题 , 周 期 长 , 从 立 案 到 开 庭 、 一 审 、 二 审 , 耗 时 耗 力 , 需 要 投 入 一 定 前 期 的 费 用 , 且 有 执 行 不 到 款 项 的 可 能 。 而 非 诉 讼 催 收 相 较 于 诉 讼 催 收 时 效 性 强 , 最 好 , 因 为 “ 信 易 收 ” 的 工 作 团 队 无 时 无 刻 不 在 思 考 案 件 将 如 何 催 收 , 且 不 限 账 龄 , 区 域 , 管 辖 地 , 金 额 等 限 制 , 处 理 方 式 速 度 , 灵 活 , 正 常 案 件 委 托 后 三 个 月 左 右 会 有 明 显 效 果 。 2 、 中 国 人 “ 以 和 为 贵 ” 从 国 人 性 格 分 析 , 受 到 中 华 五 千 多 年 中 华 文 化 思 想 的 影 响 , 国 人 性 格 内 敛 、 含 蓄 、 不 张 扬 , 从 古 到 今 , 中 国 人 推 崇 “ 和 ” , 特 别 是 生 意 人 , 在 面 对 任 何 矛 盾 时 , 诉 讼 方 式 容 易 矛 盾 激 化 , 撕 破 脸 皮 , 终 止 企 业 间 继 续 合 作 的 可 能 。 市 场 经 济 激 烈 , 相 信 每 个 企 业 的 客 户 合 作 都 是 来 之 不 易 , 非 诉 讼 的 催 收 , 可 以 缓 解 企 业 间 矛 盾 , 在 维 护 客 情 的 基 础 上 , 催 回 账 款 , 达 到 双 赢 的 局 面 。 3 、 从 资 料 时 间 的 角 度 分 析 。 诉 讼 方 式 需 要 齐 全 的 证 据 材 料 , 不 少 的 企 业 缺 乏 , 资 料 收 集 、 合 同 保 护 和 应 收 账 款 时 效 管 理 的 意 识 , 导 致 债 务 资 料 的 相 对 缺 乏 , 诉 讼 时 效 已 过 现 状 , 木 已 成 舟 , 悔 恨 已 晚 , 唯 有 选 择 正 确 的 方 式 , 解 决 账 款 问 题 才 是 良 策 。 最 阳 光 的 催 收 方 式 — — 信 用 催 收 近 年 来 , 伴 随 着 监 管 政 策 的 收 紧 , 传 统 的 暴 力 、 软 暴 力 、 违 法 违 规 的 催 收 方 式 已 经 退 出 历 史 舞 台 ( 如 湖 南 永 雄 ) , 信 用 催 收 这 一 阳 光 的 催 收 方 式 应 运 而 生 。 概 括 而 言 , 就 是 以 信 用 为 切 入 点 , 通 过 书 面 、 电 话 、 面 访 等 方 式 , 技 巧 性 的 施 压 和 沟 通 进 行 调 解 和 催 收 , 优 势 是 灵 活 性 强 , 成 本 低 ( 不 回 款 不 收 费 ) , 更 是 为 企 业 欠 款 支 出 降 低 了 风 险 性 。 如 您 或 您 身 边 朋 友 有 “ 回 款 难 ” 的 问 题 , 可 以 点 击 这 里 了 解 信 用 调 解 。 政 府 拖 欠 企 业 货 款 怎 么 办 ? 商 账 管 理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相 信 很 多 人 在 看 到 “ 政 府 ” 两 个 字 时 , 心 中 就 会 萌 生 退 意 。 政 府 拖 欠 企 业 货 款 怎 么 办 ? 我 们 要 明 确 法 律 是 不 分 界 限 的 , 我 们 在 遇 到 问 题 时 , 最 先 想 到 的 是 双 方 协 商 , 如 果 协 商 没 有 解 决 问 题 , 那 么 我 们 就 要 委 托 第 三 方 平 台 介 入 调 解 , 如 果 实 在 不 还 款 , 还 有 诉 讼 途 径 。 总 之 遇 到 政 府 拖 欠 货 款 不 用 害 怕 , 找 到 合 适 的 调 解 办 法 , 总 会 有 所 成 效 。 1 、 协 商 解 决 请 大 家 记 住 : 遇 到 任 何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, 首 先 肯 定 是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, 大 部 分 政 府 单 位 都 是 重 视 信 誉 的 , 可 能 只 是 眼 下 支 付 有 困 难 , 企 业 要 做 到 及 时 沟 通 , 互 相 理 解 , 友 好 制 定 还 款 方 案 。 2 、 谈 判 解 决 谈 判 是 一 种 协 调 行 为 的 过 程 。 谈 判 的 开 始 意 味 着 某 种 需 求 希 望 得 到 满 足 、 某 个 问 题 需 要 解 决 或 某 方 面 的 社 会 关 系 出 了 问 题 。 所 以 当 看 到 政 府 拖 欠 企 业 货 款 , 沟 通 方 式 行 不 通 时 , 要 预 约 时 间 , 进 行 谈 判 。 不 要 产 生 害 怕 的 抵 触 心 理 , 政 府 拖 欠 货 款 违 约 和 普 通 企 业 一 样 , 大 家 要 平 等 对 待 , 及 时 的 进 行 心 理 战 等 方 式 的 谈 判 。 如 果 是 政 府 方 恶 意 拖 欠 , 可 以 通 过 有 关 媒 体 公 布 其 恶 行 , 维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。 3 、 委 外 催 收 当 自 行 催 收 、 公 开 谈 判 都 无 法 要 回 货 款 , 那 我 们 就 需 要 委 托 第 三 方 平 台 进 行 催 收 。 第 三 方 机 构 利 用 关 系 网 , 并 配 合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催 收 顾 问 , 能 够 在 第 一 时 间 主 张 客 户 债 权 。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于 当 地 的 司 法 、 商 业 环 境 及 网 络 关 系 都 熟 悉 , 对 当 地 的 债 务 人 有 一 定 的 威 慑 力 。 委 托 “ 信 易 收 ” 服 务 团 队 , 企 业 不 必 担 心 影 响 和 政 府 关 系 , 信 易 收 团 队 会 采 取 最 适 合 最 良 性 的 方 式 帮 您 回 款 。 4 、 上 访 向 上 级 政 府 部 门 申 请 , 请 求 政 府 归 还 货 款 。 也 可 以 通 过 信 访 等 途 径 向 权 威 媒 体 寻 求 帮 助 。 谨 记 切 勿 通 过 非 法 途 径 或 越 级 上 访 等 违 法 行 为 做 出 , 否 则 到 时 候 即 便 有 理 也 没 理 。 5 、 司 法 途 径 如 果 拒 不 给 货 款 , 收 集 证 据 , 到 法 院 上 诉 , 通 过 法 律 的 途 径 追 回 欠 款 。 注 意 诉 讼 时 效 为 三 年 , 如 果 选 择 司 法 途 径 , 要 谨 慎 选 择 。 因 为 司 法 途 径 需 要 请 律 师 , 费 用 花 销 大 , 并 且 诉 讼 时 间 较 长 ,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可 能 会 受 到 影 响 。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怎 么 处 理 ? 专 家 公 开 “ 黄 金 法 则 ” 商 账 管 理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合 同 签 订 后 ,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总 会 遇 到 这 样 或 那 样 的 问 题 , 其 中 最 令 企 业 头 痛 的 就 是 应 收 账 款 逾 期 的 问 题 。 商 账 追 收 专 家 今 天 来 为 大 家 讲 讲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到 底 该 如 何 处 理 ! 一 、 三 大 手 段 , 解 决 拖 欠 1 . 企 业 自 行 催 收 当 遇 到 应 收 账 款 逾 期 的 问 题 后 , 企 业 首 先 要 做 的 是 立 刻 着 手 进 行 自 行 催 收 。 企 业 自 主 催 收 的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电 话 催 收 、 邮 寄 书 面 催 收 函 、 上 门 催 收 等 。 ( 1 ) 电 话 催 收 企 业 合 作 双 方 的 诸 多 业 务 往 来 往 往 通 过 电 话 进 行 沟 通 , 虽 然 此 种 沟 通 方 式 不 是 特 别 正 式 , 但 是 不 能 否 认 其 在 实 践 当 中 起 到 的 重 要 作 用 。 在 对 方 合 同 款 项 未 按 期 支 付 的 情 况 下 ,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与 客 户 有 权 决 定 付 款 的 人 员 进 行 沟 通 , 了 解 客 户 是 否 有 支 付 意 向 、 未 按 期 支 付 的 原 因 以 及 可 能 支 付 的 时 间 等 。 电 话 催 收 请 准 备 好 设 备 录 音 , 确 定 对 方 的 主 体 身 份 , 电 话 内 容 要 明 确 合 同 价 款 , 我 方 已 履 约 , 对 方 逾 期 支 付 的 事 实 。 ( 2 ) 发 送 催 告 函 催 告 函 需 体 现 对 方 名 称 、 履 约 事 项 、 涉 及 金 额 、 逾 期 事 实 等 。 您 可 通 过 平 台 一 键 生 成 催 告 函 , 可 以 下 载 打 印 盖 章 通 过 E M S 邮 寄 ( 记 得 在 快 递 单 上 写 明 “ 催 告 函 ” , 并 妥 善 保 存 邮 戳 ) ; 也 可 以 委 托 平 台 免 费 发 送 催 告 短 信 和 邮 件 。 具 体 服 务 请 查 看 “ 履 约 催 告 ” 专 题 页 。 ( 3 ) 上 门 催 收 上 门 催 收 时 , 应 该 做 好 充 足 的 准 备 。 根 据 客 户 性 质 明 确 催 收 方 案 , 对 于 信 誉 不 佳 的 客 户 , 应 直 截 了 当 、 干 净 利 落 并 理 直 气 壮 地 告 诉 客 户 , 上 门 的 目 的 就 是 专 程 收 款 , 要 让 客 户 感 到 内 疚 , 且 找 不 出 理 由 要 求 延 期 还 款 。 另 外 , 上 门 催 收 时 , 不 要 被 客 户 的 口 头 还 款 承 诺 所 迷 惑 , 因 为 稍 有 疏 忽 很 可 能 会 被 客 户 哄 骗 , 给 客 户 喘 息 的 机 会 , 并 且 也 没 有 为 之 后 的 诉 讼 留 存 证 据 。 在 当 面 催 收 过 程 中 应 尽 量 向 客 户 索 要 对 债 务 的 确 认 函 或 要 求 其 提 供 书 面 付 款 计 划 表 , 即 便 不 能 即 时 结 清 欠 付 款 项 , 也 为 日 后 进 入 法 律 程 序 做 好 了 充 足 的 准 备 工 作 。 2 .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催 收 对 于 重 大 的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, 应 在 最 佳 回 款 时 机 内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, 助 企 业 快 速 回 款 。 信 易 收 服 务 团 队 遍 布 全 国 1 0 0 多 个 城 市 , 可 以 全 国 联 动 , 以 信 用 角 度 介 入 商 账 追 收 , 帮 助 企 业 节 省 人 力 且 提 升 催 收 效 率 , 让 企 业 高 效 回 款 。 快 速 委 托 , 早 日 回 款 > > > 3 .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追 回 货 款 如 果 交 易 对 象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的 拖 延 支 付 货 款 , 基 本 上 要 考 虑 通 过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的 方 式 追 讨 货 款 。 债 权 人 务 必 需 要 利 用 自 己 与 债 务 人 进 行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相 应 信 息 以 及 自 己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人 际 关 系 等 , 尽 可 能 了 解 债 务 人 对 外 享 有 的 债 权 情 况 、 财 产 状 况 , 可 以 申 请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, 债 权 人 可 以 将 掌 握 的 相 关 信 息 及 时 告 知 法 院 , 向 法 院 提 供 执 行 信 息 。 ( 1 ) 仲 裁 追 讨 此 方 式 适 用 于 双 方 纠 纷 导 致 的 账 款 拖 欠 。 申 请 仲 裁 程 序 简 便 、 当 事 人 可 享 有 最 大 限 度 的 自 主 权 , 包 括 自 主 选 择 仲 裁 机 构 、 仲 裁 员 、 仲 裁 地 点 、 仲 裁 所 使 用 的 语 言 、 仲 裁 规 则 以 及 仲 裁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。 ( 2 ) 诉 讼 追 讨 通 过 法 律 诉 讼 收 回 应 收 账 款 , 由 于 程 序 复 杂 , 通 常 要 拖 一 年 以 上 , 与 其 他 方 式 相 比 效 率 最 低 ; 同 时 , 这 也 会 导 致 与 客 户 关 系 的 完 全 破 裂 ; 诉 讼 的 法 律 费 用 高 , 而 且 随 着 时 间 增 加 , 没 有 确 定 数 目 。 因 为 法 律 途 径 在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的 处 理 方 法 中 基 本 属 于 极 端 行 为 和 最 后 的 处 理 方 式 , 所 以 建 议 大 家 在 前 期 若 自 行 催 收 无 果 , 尽 量 选 择 第 三 方 机 构 完 成 商 账 催 收 。 立 即 委 托 专 业 催 收 , 回 笼 逾 期 货 款 > > > > 二 、 避 免 拖 欠 , 重 在 监 管 应 收 账 款 拖 欠 的 事 件 时 有 发 生 , 说 到 底 其 实 是 企 业 在 贸 易 的 过 程 中 监 管 不 力 、 疏 忽 大 意 , 下 面 我 们 就 来 详 细 分 析 一 下 造 成 账 款 逾 期 的 原 因 : 1 . 企 业 风 险 意 识 不 够 很 多 企 业 在 交 易 前 没 有 对 客 户 的 资 信 状 况 和 还 款 能 力 进 行 调 查 , 导 致 与 一 些 信 用 较 差 、 经 营 不 善 的 客 户 合 作 ; 交 易 中 , 没 有 及 时 更 新 客 户 的 信 用 档 案 , 没 有 定 期 分 析 客 户 的 还 款 能 力 , 都 会 大 大 增 加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产 生 的 几 率 。 2 . 企 业 没 有 建 立 货 款 回 收 的 奖 惩 制 度 对 销 售 人 员 的 考 核 只 注 重 商 品 数 量 营 销 , 轻 视 了 货 款 的 回 收 。 这 会 导 致 销 售 人 员 大 量 进 行 赊 销 , 增 加 企 业 的 应 收 账 款 数 额 , 相 应 的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也 会 增 加 。 3 . 企 业 监 管 不 力 比 如 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质 量 不 高 , 导 致 客 户 的 产 品 无 法 交 付 , 客 户 销 售 不 出 去 , 自 己 的 应 收 账 款 就 会 逾 期 。 4 . 客 户 自 身 经 营 出 现 问 题 导 致 不 能 及 时 支 付 货 款 如 果 客 户 自 身 的 经 营 发 生 问 题 , 产 品 没 能 销 售 出 去 , 预 期 的 销 售 收 入 没 有 实 现 , 势 必 会 造 成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, 无 法 支 付 货 款 , 从 而 形 成 拖 欠 。 5 . 客 户 也 存 在 未 能 收 回 应 收 账 款 的 问 题 这 种 情 况 是 因 为 客 户 的 下 游 客 户 拖 欠 货 款 , 导 致 客 户 没 有 资 金 来 支 付 自 己 拖 欠 别 人 的 货 款 , 形 成 恶 性 循 环 。 这 种 “ 三 角 债 ” 导 致 企 业 的 应 收 账 款 逾 期 , 甚 至 导 致 某 些 企 业 因 无 法 经 营 而 破 产 。 6 . 客 户 恶 意 诈 骗 不 排 除 在 交 易 中 遇 到 蓄 意 诈 骗 的 客 户 , 这 种 情 形 一 般 都 是 因 为 企 业 疏 忽 大 意 , 没 有 调 查 清 楚 客 户 的 资 信 状 况 和 还 款 能 力 , 给 企 业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。 回 看 以 上 内 容 , 大 家 不 难 发 现 , 虽 说 多 种 原 因 都 有 可 能 造 成 应 收 账 款 被 逾 期 , 但 这 其 中 最 大 的 问 题 其 实 还 是 企 业 未 能 在 合 作 前 做 好 对 应 公 司 的 信 用 调 查 , 所 以 在 这 里 建 议 大 家 , 不 论 是 何 种 业 务 方 向 , 各 企 业 都 需 要 在 合 作 前 查 询 企 业 信 用 情 况 ( w w w . 1 1 3 1 5 . c o m ) , 以 做 出 快 速 反 映 , 规 避 账 款 逾 期 的 风 险 。 信 用 修 复 ≠ 征 信 修 复 ! 还 有 这 些 说 法 别 信 → 信 用 修 复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日 前 ,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布 《 失 信 行 为 纠 正 后 的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管 理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, 该 办 法 自 2 0 2 3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近 日 , 一 些 宣 称 可 以 “ 信 用 修 复 ” 的 中 介 在 朋 友 圈 转 发 “ 最 新 征 信 修 复 文 件 发 布 , 可 以 贷 款 买 房 买 车 了 ” “ 只 要 还 清 贷 款 , 就 可 以 立 即 修 复 征 信 ” 等 类 似 文 章 。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, 上 述 办 法 所 指 的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与 平 常 人 们 熟 知 的 个 人 征 信 并 不 能 画 等 号 , 二 者 到 底 有 何 区 别 ?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不 等 于 征 信 修 复 首 先 对 于 失 信 信 息 , 办 法 第 四 条 指 出 , 是 指 全 国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目 录 和 地 方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补 充 目 录 中 所 列 的 对 信 用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具 有 负 面 影 响 的 信 息 , 包 括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信 息 、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和 其 他 失 信 信 息 。 通 常 公 众 熟 悉 的 个 人 征 信 报 告 , 是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提 供 的 一 项 服 务 。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是 客 观 记 录 个 人 信 息 主 体 的 信 用 表 现 , 反 映 个 人 信 息 主 体 借 债 还 钱 、 合 同 履 约 和 遵 纪 守 法 的 情 况 。 个 人 信 息 主 体 享 有 知 情 权 、 异 议 权 、 投 诉 及 诉 讼 权 。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,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、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以 及 地 方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和 信 用 网 站 ( 以 下 统 称 “ 信 用 平 台 网 站 ” ) 开 展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活 动 , 适 用 本 办 法 。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( 监 管 ) 部 门 建 立 的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开 展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,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。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部 门 规 章 和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文 件 对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和 修 复 另 有 规 定 的 , 从 其 规 定 。 不 难 看 出 , 该 办 法 中 并 未 提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。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表 示 , 发 改 委 出 台 的 办 法 指 的 是 “ 信 用 信 息 ” , 不 是 央 行 征 信 中 心 的 征 信 报 告 。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客 服 人 员 则 表 示 , 办 法 针 对 的 是 企 业 的 行 政 处 罚 修 复 , 与 个 人 没 有 关 系 。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数 字 经 济 研 究 院 高 级 研 究 员 金 天 表 示 , 发 改 委 下 设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, 人 民 银 行 下 设 征 信 中 心 , 两 者 不 是 一 回 事 ,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不 等 同 于 征 信 修 复 。 金 天 表 示 , 按 现 行 法 规 和 政 策 , 信 用 主 体 在 纠 正 失 信 行 为 、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后 , 可 以 申 请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。 而 征 信 是 对 信 用 主 体 历 史 信 用 情 况 的 客 观 记 录 , 规 范 征 信 业 和 征 信 机 构 的 相 关 制 度 文 件 中 未 提 及 “ 征 信 修 复 ” , 相 关 市 场 解 读 不 准 确 。 个 人 逾 期 信 息 如 何 处 理 ? 目 前 , 市 场 上 存 在 着 一 些 打 着 “ 征 信 修 复 ” 旗 号 的 不 法 分 子 , 致 使 消 费 者 人 身 财 产 受 到 侵 害 。 对 于 “ 征 信 修 复 ” 的 问 题 ,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客 服 人 员 介 绍 , 征 信 系 统 没 有 “ 征 信 修 复 ” 这 样 的 说 法 。 2 0 2 2 年 6 月 1 3 日 ,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征 信 管 理 处 发 表 文 章 , 称 社 会 上 关 于 个 人 征 信 可 以 修 复 的 说 法 属 于 虚 假 宣 传 , 实 质 是 利 用 公 众 删 除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迫 切 心 理 , 以 承 诺 删 除 不 良 信 息 为 由 , 收 取 高 额 服 务 费 用 后 失 联 , 不 仅 不 能 删 除 展 示 无 误 的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, 还 会 造 成 一 定 的 经 济 损 失 。 文 章 强 调 , 无 论 是 征 信 机 构 还 是 商 业 银 行 等 信 息 提 供 者 , 均 无 权 随 意 修 改 、 删 除 征 信 报 告 中 展 示 无 误 的 不 良 信 息 。 如 果 个 人 有 了 逾 期 征 信 记 录 , 应 该 如 何 处 理 ? 按 照 《 征 信 业 管 理 条 例 》 规 定 , “ 征 信 机 构 对 个 人 不 良 信 息 的 保 存 期 限 , 自 不 良 行 为 或 事 件 终 止 之 日 起 为 5 年 ; 超 过 5 年 的 , 应 当 予 以 删 除 ” 。 上 述 客 服 人 员 表 示 , 如 果 发 生 逾 期 , 自 还 清 逾 期 欠 款 的 当 月 开 始 计 算 , 满 五 年 会 自 动 删 除 逾 期 信 息 , 如 果 欠 款 一 直 未 还 , 在 个 人 征 信 报 告 中 就 会 显 示 逾 期 欠 款 未 还 。 此 外 , 如 果 报 告 当 中 有 错 误 或 者 遗 漏 , 个 人 可 以 针 对 错 误 信 息 提 交 异 议 申 请 。 平 台 提 示 金 融 消 费 者 , 若 个 人 出 现 贷 款 或 信 用 卡 逾 期 , 应 尽 快 结 清 逾 期 本 息 , 对 短 期 、 小 额 的 已 结 清 历 史 信 息 , 部 分 商 业 银 行 机 构 在 授 信 过 程 中 不 会 “ 一 票 否 决 ” , 其 具 体 情 况 可 在 申 请 前 向 相 关 机 构 进 行 了 解 确 认 。 被 限 制 高 消 费 , 是 否 需 要 信 用 修 复 ? 信 用 修 复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《 失 信 行 为 纠 正 后 的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管 理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已 于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该 《 办 法 》 明 确 ,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是 指 信 用 主 体 为 积 极 改 善 自 身 信 用 状 况 , 在 纠 正 失 信 行 为 、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后 , 向 认 定 失 信 行 为 的 单 位 或 者 归 集 失 信 信 息 的 信 用 平 台 网 站 的 运 行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, 由 认 定 单 位 或 者 归 集 机 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, 移 除 或 终 止 公 示 失 信 信 息 的 活 动 。 那 么 , 被 限 制 高 消 费 对 个 人 的 信 用 信 息 是 否 有 影 响 , 是 否 需 要 修 复 ? 对 此 , 首 先 要 明 白 何 为 失 信 信 息 。 该 《 办 法 》 指 出 , 失 信 信 息 是 指 全 国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目 录 和 地 方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补 充 目 录 中 所 列 的 对 信 用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具 有 负 面 影 响 的 信 息 , 包 括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信 息 、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和 其 他 失 信 信 息 。 《 办 法 》 第 四 条 第 2 款 还 规 定 ,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, 是 指 以 法 律 、 法 规 或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政 策 文 件 为 依 据 设 列 的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。 在 执 行 领 域 , 对 于 有 能 力 履 行 而 拒 不 履 行 的 被 执 行 人 , 人 民 法 院 会 依 法 将 其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。 所 以 , 在 回 答 上 述 问 题 之 前 , 必 须 要 弄 清 楚 限 制 高 消 费 和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员 名 单 的 区 别 。 概 括 而 言 , 二 者 在 适 用 条 件 、 采 取 的 措 施 和 退 出 机 制 上 不 同 , 分 别 适 用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限 制 被 执 行 人 高 消 费 及 有 关 消 费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和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公 布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。 简 单 来 说 , 对 于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的 被 执 行 人 , 法 院 均 会 对 其 采 取 限 制 高 消 费 措 施 ; 但 是 对 于 被 采 取 限 制 高 消 费 措 施 的 被 执 行 人 , 只 有 在 符 合 法 定 情 形 时 , 才 会 被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。 由 此 可 见 , 只 有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才 会 影 响 到 个 人 信 用 , 单 纯 的 被 限 制 高 消 费 并 不 会 导 致 信 用 “ 破 损 ” , 从 而 也 就 不 存 在 行 为 纠 正 后 的 信 用 修 复 问 题 。 “ 征 信 黑 名 单 ” 和 “ 失 信 黑 名 单 ” , 是 一 回 事 儿 吗 ? 信 用 修 复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生 活 中 , 我 们 经 常 听 到 “ 征 信 黑 名 单 ” 和 “ 失 信 黑 名 单 ” 的 说 法 。 听 起 来 好 像 差 不 多 , 但 他 们 完 全 不 是 一 回 事 , 且 听 阿 信 给 大 家 细 细 说 来 : 一 、 征 信 黑 名 单 征 信 黑 名 单 ( 或 银 行 黑 名 单 ) , 其 实 并 不 是 真 实 存 在 的 , 它 只 是 在 描 述 “ 个 人 信 用 卡 或 贷 款 有 严 重 逾 期 还 款 记 录 ” 时 的 一 个 惯 用 词 。 二 、 失 信 黑 名 单 失 信 黑 名 单 , 全 称 “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” 。 这 个 名 词 可 是 有 司 法 解 释 的 — — 被 执 行 人 具 有 履 行 能 力 而 不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义 务 , 并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: ( 一 ) 以 伪 造 证 据 、 暴 力 、 威 胁 等 方 法 妨 碍 、 抗 拒 执 行 的 ; ( 二 ) 以 虚 假 诉 讼 、 虚 假 仲 裁 或 者 以 隐 匿 、 转 移 财 产 等 方 法 规 避 执 行 的 ; ( 三 ) 违 反 财 产 报 告 制 度 的 ; ( 四 ) 违 反 限 制 高 消 费 令 的 ; ( 五 ) 被 执 行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履 行 执 行 和 解 协 议 的 ; ( 六 ) 其 他 有 履 行 能 力 而 拒 不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义 务 的 。 三 、 具 体 对 比 一 下 两 类 “ 黑 名 单 ” 1 . 关 于 强 制 性 征 信 黑 名 单 只 是 在 金 融 行 业 内 使 用 , 对 于 是 否 需 要 执 行 惩 戒 措 施 由 金 融 机 构 自 行 决 定 , 哪 怕 有 多 次 逾 期 记 录 , 也 未 必 会 到 法 院 执 法 的 地 步 ; 而 “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” 属 于 法 院 执 法 , 对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予 以 信 用 惩 戒 。 ” 具 有 强 制 性 。 2 . 关 于 公 开 范 围 人 民 银 行 的 征 信 系 统 是 不 对 外 开 放 的 , 金 融 机 构 必 须 经 过 被 查 询 人 的 签 字 同 意 后 才 能 查 询 。 而 “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” 则 是 将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录 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库 , 并 通 过 该 名 单 库 统 一 向 社 会 公 布 。 3 . 关 于 生 活 影 响 银 行 黑 名 单 的 影 响 主 要 在 融 资 信 贷 领 域 , 对 日 常 生 活 影 响 不 大 。 但 若 是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则 有 诸 多 限 制 , 比 如 限 制 高 消 费 , 不 得 坐 飞 机 和 高 铁 , 限 制 不 动 产 交 易 , 限 制 出 入 境 、 限 制 开 公 司 、 限 制 子 女 上 私 立 学 校 等 , 总 之 给 工 作 生 活 带 来 诸 多 不 便 , 因 此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后 果 更 严 重 ! 4 、 关 于 消 除 方 式 央 行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上 的 “ 黑 名 单 ” 记 录 , 自 不 良 行 为 或 者 事 件 终 止 日 起 为 5 年 ; 超 过 5 年 的 , 应 当 予 以 删 除 。 这 意 味 着 , 5 年 保 留 期 是 从 还 清 欠 款 之 后 才 开 始 算 , 不 能 误 以 为 不 良 记 录 5 年 后 自 动 消 失 哦 ; 若 是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的 信 息 , 则 需 要 履 行 义 务 之 后 , 才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从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库 中 删 除 。 警 惕 虚 假 “ 信 用 证 书 ” ! 这 家 企 业 1 2 0 0 元 买 “ 诚 信 牌 子 ” 被 罚 1 . 5 万 信 用 评 价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近 日 , 自 贡 市 沿 滩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执 法 人 员 在 对 辖 区 企 业 进 行 突 击 检 查 时 发 现 , 某 室 内 装 饰 公 司 内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有 “ 2 0 1 6 年 度 家 居 装 饰 设 计 大 赛 最 具 设 计 品 位 奖 ” 、 “ 全 国 室 内 装 饰 优 质 工 程 奖 ” 、 “ 全 国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优 秀 企 业 ” 、 “ 3 · 1 5 放 心 消 费 诚 信 会 员 单 位 ” 、 “ 中 国 绿 色 环 保 产 品 ” 等 内 容 的 7 块 牌 匾 , 经 营 者 现 场 均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的 官 方 证 明 材 料 。 随 后 , 执 法 人 员 展 开 了 牌 匾 来 源 的 调 查 。 经 查 , 上 述 7 块 牌 匾 都 是 今 年 1 月 当 事 人 以 1 2 0 0 元 的 价 格 从 上 门 推 销 的 人 员 手 中 购 买 的 。 执 法 人 员 通 过 在 全 国 社 会 组 织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查 询 , 上 述 奖 牌 涉 及 到 的 “ 中 国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管 理 中 心 ” 、 “ 中 国 绿 色 品 牌 管 理 推 广 中 心 ” 、 “ 四 川 省 装 饰 装 修 行 业 协 会 ” 、 “ 3 · 1 5 系 统 工 程 建 设 办 公 室 ” 、 “ 中 国 产 品 质 量 调 查 评 价 中 心 ” 、 “ 中 国 名 优 精 品 选 购 指 导 委 员 会 ” 等 评 定 机 构 均 为 虚 构 的 评 定 机 构 。 该 装 饰 公 司 虚 构 荣 誉 作 虚 假 的 商 业 宣 传 , 误 导 了 消 费 者 , 同 时 造 成 了 市 场 混 淆 , 破 坏 了 市 场 主 体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。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》 、 《 四 川 省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条 例 》 相 关 规 定 , 沿 滩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对 当 事 人 给 予 罚 款 1 . 5 万 元 的 行 政 处 罚 。 我 要 办 理 A A A 信 用 证 书 , 如 何 选 择 靠 谱 机 构 ? 信 用 评 价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, 是 众 多 企 业 都 会 积 极 办 理 的 一 项 资 质 。 市 面 上 卖 信 用 证 书 的 机 构 有 很 多 , 证 书 名 目 也 看 得 人 眼 花 缭 乱 , 但 如 果 不 小 心 选 择 了 非 正 规 机 构 的 服 务 , 可 能 涉 嫌 虚 假 宣 传 ,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。 在 这 里 要 提 醒 所 有 企 业 , 一 定 要 选 择 具 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, 为 什 么 呢 ? ( 1 ) 央 行 备 案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受 央 行 监 管 。 根 据 国 务 院 《 征 信 业 管 理 条 例 》 ,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是 国 家 征 信 业 管 理 部 门 。 国 家 对 企 业 征 信 机 构 实 行 备 案 制 管 理 , 符 合 一 定 的 准 入 条 件 的 机 构 才 能 获 得 备 案 资 质 。 也 就 是 说 , 这 类 机 构 的 经 营 行 为 是 纳 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监 管 视 野 的 , 如 有 违 规 , 是 要 被 处 罚 的 。 ( 2 ) 许 多 招 标 项 目 中 明 确 要 求 企 业 的 3 A 认 证 需 由 第 三 方 机 构 办 理 。 所 以 , 具 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是 最 权 威 的 。 截 止 目 前 ,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的 企 业 征 信 机 构 共 1 3 6 家 , 统 称 “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” 。 还 有 2 0 家 左 右 的 机 构 ,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, 已 经 退 出 了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, 但 仍 有 人 打 着 这 部 分 机 构 名 义 , 在 社 会 上 宣 传 A A A 认 证 。 企 业 想 要 识 别 这 类 机 构 的 真 伪 , 也 不 难 , 只 需 查 看 其 有 无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《 企 业 征 信 机 构 备 案 证 》 即 可 。 A A A 信 用 评 价 , 到 底 有 什 么 用 ? 信 用 评 价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现 在 如 果 没 有 诚 信 的 坚 定 基 石 , 企 业 将 难 以 得 到 发 展 , 如 何 证 明 一 家 企 业 的 诚 信 呢 ? 这 时 信 用 评 价 发 挥 着 重 大 的 作 用 ! 对 企 业 而 言 , 信 用 评 价 可 以 增 加 企 业 的 无 形 资 产 。 尤 其 对 招 标 企 业 而 言 , 投 标 企 业 如 能 拥 有 一 份 A A A 等 级 证 书 ” 将 是 一 个 亮 眼 的 加 分 项 , 就 如 同 面 试 时 求 职 者 拥 有 学 历 、 经 验 , 有 利 于 招 标 企 业 在 茫 茫 商 海 中 相 中 投 标 企 业 。 1 、 国 内 很 多 招 标 项 目 都 有 设 定 关 于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证 书 的 加 分 项 , 会 加 1 6 分 不 等 , 其 次 , 还 能 为 各 市 场 主 体 开 辟 专 用 的 信 用 通 道 。 2 、 投 标 企 业 不 被 招 标 方 所 熟 悉 , 信 用 评 价 让 招 标 方 可 以 正 确 、 充 分 了 解 企 业 的 实 力 和 财 务 状 况 , 作 为 评 标 、 定 标 参 考 依 据 。 3 、 守 信 企 业 进 行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, 可 以 让 自 己 脱 颖 而 出 。 4 、 信 用 评 价 可 以 让 招 标 单 位 避 开 雷 区 , 有 效 解 决 由 于 信 用 不 对 称 造 成 的 商 业 欺 诈 、 制 假 售 假 等 问 题 。 5 、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对 外 公 示 , 为 公 司 起 到 宣 传 、 更 好 塑 造 企 业 形 象 等 作 用 。 6 、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是 用 于 融 资 贷 款 的 资 格 证 明 。 需 要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证 书 , 请 点 这 里 ,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征 信 机 构 将 为 您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! 资 信 报 告 和 “ 信 用 报 告 ” 是 一 回 事 吗 ? 信 用 报 告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资 信 报 告 是 信 用 报 告 吗 ? 二 者 定 义 不 同 、 功 能 不 同 、 获 得 信 息 的 渠 道 也 不 同 , 所 以 这 两 者 不 是 一 类 东 西 , 不 要 混 为 一 谈 。 下 面 小 编 给 大 家 讲 一 讲 企 业 资 信 调 查 报 告 与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的 二 者 的 区 别 之 处 , 希 望 对 大 家 有 所 帮 助 。 一 、 定 义 不 同 1 、 企 业 资 信 调 查 报 告 是 一 种 专 门 对 被 调 查 企 业 的 资 产 进 行 的 调 查 。 通 过 资 信 调 查 工 作 , 能 了 解 投 资 对 象 投 资 环 境 或 合 作 伙 伴 的 事 实 真 相 。 借 此 判 断 其 信 用 的 优 劣 , 并 作 为 决 定 授 信 或 是 否 合 作 。 2 、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是 在 深 入 探 究 公 司 的 经 营 发 展 状 况 和 财 务 成 果 基 础 之 上 , 结 合 股 东 及 领 导 人 的 背 景 , 对 企 业 进 行 了 信 用 评 级 , 可 以 目 标 企 业 的 信 息 情 报 , 提 前 制 定 应 对 措 施 , 主 动 调 整 合 作 方 式 , 确 保 您 在 赚 取 最 大 利 润 的 同 时 , 尽 可 能 地 规 避 风 险 。 二 、 调 查 内 容 不 同 1 、 企 业 资 信 调 查 报 告 , 企 业 基 本 工 商 情 况 调 查 及 核 验 , 要 包 括 发 起 股 东 情 况 、 股 东 结 构 及 其 历 史 变 化 、 验 资 机 构 名 称 、 住 所 及 主 要 依 据 等 。 企 业 真 实 可 变 现 资 产 情 况 的 调 查 及 核 验 , 核 心 部 分 是 企 业 真 实 可 变 现 资 产 情 况 的 调 查 及 核 验 , 真 实 可 变 现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变 现 速 度 决 定 了 企 业 偿 债 能 力 的 大 小 。 企 业 资 信 自 荐 报 告 的 核 验 , 要 重 点 核 验 融 资 目 的 、 资 金 投 向 、 预 期 利 润 与 行 业 或 产 品 平 均 收 益 率 比 较 、 现 金 流 能 力 、 贷 款 数 额 和 结 构 、 有 无 逾 期 、 抵 押 情 况 、 担 保 情 况 、 涉 诉 情 况 、 历 年 利 润 分 配 等 , 并 通 过 谈 话 加 以 核 实 。 其 他 资 信 调 查 工 作 , 比 如 , 考 察 企 业 法 人 结 构 是 否 健 全 、 有 效 , 进 行 上 下 游 企 业 或 上 下 游 产 品 链 调 查 , 进 行 主 要 市 场 竞 争 对 手 调 查 , 进 行 合 同 履 约 情 况 、 有 否 特 殊 背 景 、 相 关 政 府 主 管 人 员 调 查 。 2 、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,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、 行 业 资 质 、 行 政 监 管 信 息 、 司 法 信 息 、 舆 情 信 息 、 企 业 财 务 信 息 、 社 会 荣 誉 信 息 等 等 。 所 以 说 , 资 信 报 告 是 信 用 报 告 不 是 一 回 事 , 大 家 在 办 理 有 关 业 务 时 , 不 要 弄 混 , 注 意 合 理 分 辨 。 办 理 信 用 报 告 请 找 正 规 信 用 机 构 > > > 留 言 咨 询 第 三 方 信 用 报 告 、 银 行 征 信 报 告 、 公 共 信 用 报 告 , 到 底 有 啥 区 别 ? 信 用 报 告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近 年 来 , 伴 随 着 各 类 信 用 政 策 法 规 的 陆 续 出 台 , 信 用 报 告 被 摆 在 了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位 置 上 。 尤 其 在 政 府 采 购 、 招 投 标 等 事 项 中 , “ 提 供 第 三 方 信 用 机 构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” , 已 逐 渐 成 为 准 入 门 槛 , 信 用 等 级 优 良 的 投 标 企 业 , 甚 至 可 获 得 3 1 0 分 的 加 分 。 信 用 报 告 如 此 重 要 , 但 对 于 不 少 投 标 企 业 来 说 , 这 仍 然 是 一 个 模 糊 的 概 念 — — 第 三 方 信 用 报 告 找 谁 出 ? 它 跟 银 行 的 征 信 报 告 有 什 么 区 别 ? 又 跟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下 载 的 信 用 报 告 是 什 么 关 系 ? … … 别 晕 , 绿 盾 小 编 今 天 给 你 一 次 讲 明 白 ! 信 用 报 告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性 信 用 报 告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在 招 标 投 标 领 域 , 信 用 建 设 仍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, 失 信 问 题 仍 然 突 出 。 在 这 样 的 现 实 条 件 下 ,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快 招 投 标 行 业 的 信 用 建 设 , 提 升 全 行 业 的 信 用 水 平 , 国 家 采 取 政 府 部 门 与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合 作 的 方 式 , 引 导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直 接 参 与 招 投 标 行 业 的 信 用 建 设 和 信 用 监 管 , 通 过 招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评 级 , 充 分 发 挥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对 全 社 会 信 用 建 设 的 推 动 、 约 束 、 激 励 作 用 。 办 理 信 用 报 告 有 什 么 作 用 ? 1 、 品 牌 资 质 提 升 : 如 能 获 评 A A A 等 级 , 将 能 提 升 企 业 资 质 , 获 得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大 众 的 认 可 。 2 、 竞 标 能 力 提 升 : 是 企 业 履 约 能 力 、 投 标 信 誉 、 综 合 实 力 与 竞 争 力 的 体 现 , 在 市 场 交 易 活 动 中 提 高 成 交 率 ; 特 别 是 项 目 型 公 司 ,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甲 方 对 资 质 审 核 较 严 格 , 类 似 3 A 信 用 等 级 , 同 属 于 重 要 资 质 , 有 一 定 的 加 分 , 有 利 于 增 加 中 标 筹 码 。 3 、 项 目 支 持 : 银 行 融 资 贷 款 、 申 报 政 府 项 目 、 国 家 无 偿 资 助 时 有 一 定 加 分 ; 企 业 达 到 3 A 证 书 将 优 先 审 批 贷 款 申 请 ,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以 协 助 申 请 银 行 贷 款 。 4 、 市 场 推 广 应 用 : 允 许 企 业 在 企 业 的 宣 传 手 册 , 产 品 外 包 装 、 说 明 书 、 合 格 证 等 宣 传 载 体 上 使 用 的 A A A 级 信 用 标 识 ; 近 年 来 , 我 国 致 力 于 建 立 招 投 标 信 用 体 系 , 企 业 也 越 来 越 重 视 自 身 及 合 作 方 信 用 问 题 。 较 高 等 级 的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是 企 业 最 重 要 的 无 形 资 产 , 是 企 业 展 示 形 象 、 提 高 竞 争 力 、 扩 大 市 场 的 有 力 武 器 。 如 需 招 投 标 信 用 报 告 , 请 联 系 正 规 资 质 的 服 务 机 构 ! 点 击 咨 询 常 见 问 题 催 告 函 和 律 师 函 有 何 区 别 ? 催 告 信 息 可 以 公 开 吗 ? 催 告 函 是 否 收 费 ? 催 告 函 什 么 时 候 发 ? 催 告 函 如 何 发 送 ? 催 告 函 是 什 么 ? 信 用 服 务 立 信 服 务 信 用 证 书 信 用 报 告 信 用 修 复 实 地 尽 调 税 票 预 警 报 告 政 策 匹 配 报 告 城 市 信 用 服 务 社 会 信 用 咨 询 信 用 园 区 创 建 信 用 平 台 软 件 开 发 服 务 金 融 信 用 百 科 信 用 政 策 商 账 管 理 信 用 修 复 信 用 评 价 信 用 报 告 关 于 我 们 绿 盾 征 信 介 绍 荣 誉 资 质 服 务 团 队 分 支 机 构 合 作 单 位 联 系 我 们 服 务 电 话 : 4 0 0 0 7 1 1 3 1 5 征 信 受 理 : 3 1 5 @ 1 1 3 1 5 . c o m 合 作 申 请 : 1 2 3 @ 1 1 3 1 5 . c o m 安 卓 版 A P P 下 载 苹 果 版 A P P 下 载 [ 合 作 留 言 ] [ 信 用 搜 索 联 盟 ] [ 人 才 招 聘 ] [ 总 裁 信 箱 ] [ 举 报 工 作 人 员 ] 运 营 管 理 : 绿 盾 征 信 ( 北 京 )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: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新 华 路 北 街 绿 地 二 期 1 号 楼 电 话 : 4 0 0 0 7 1 1 3 1 5 京 公 网 安 备 : 1 1 0 1 0 2 0 2 0 0 1 3 1 5       工 信 部 备 案 编 号 : 京 I C P 备 1 2 0 2 7 1 5 3 号     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《 企 业 征 信 业 务 经 营 备 案 证 》 编 号 : 1 0 0 3 1 在 线 客 服 商 务 合 作 异 议 反 馈 绿 盾 公 众 号 返 回 顶 部 联 系 电 话 4 0 0 0 7 1 1 3 1 5 0 1 0 5 7 2 6 0 0 2 2 0 1 0 5 7 2 6 0 0 6 6 官 方 微 信 绿 盾 公 众 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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